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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思康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对周某的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7-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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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XSJYW1523934557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4日上午9时30分左右,被鉴定人周某在上顿渡斜上村斜上宾馆旁边卖电动车的路口进行毒品交易时,被特巡警上顿渡中队民警抓获,当场在被鉴定人身上查获两包红色药丸(疑似麻果颗粒),为查明被鉴定人是否患精神病及案发时是否负刑事责任,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委托抚州思康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对周某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

【鉴定过程】

1.体格检查:心、肺及神经系统检查正常。

2.精神状况检查:被鉴定人由公安民警带入鉴定室,检查意识清楚,定向力完整,接触一般,交谈欠合作,回答切题,语音、语速正常,思维连贯、清晰。被鉴定人承认自己卖过几次冰毒、麻古给同村的黄某某,都是黄黄某某找到自己要买的,但具体细节不愿意回答。也承认自己平时会吸食冰毒、麻古。但问其从什么时候开始吸食冰毒、麻古及每次吸食的量及频率时,皆回答“不记得”。谈及其家庭情况时显得不耐烦,不愿意回答。交谈中称自己是因为心里烦躁才去吸食毒品,越烦躁时越想吸食,吸食后就容易出现过激的行为。问:“你知道贩毒、吸毒犯法吗?”答:“知道,生活所迫,没有生活来源,村里的人都排斥我,我不去抢不去偷,只能靠贩毒来养活自己。”问:“你没考虑去找工作吗?”答:“以前做泥工,现在别人说我发神经,就不要我做。”被鉴定人称:自从2013年以来,脑子里一直间断听到有人说话的声音,脑子里还会出现一些恐怖的图像,感觉周围人都会害我,脑子里的声音还会叫我去杀人,叫我自杀,多次住院之后,医生告诉我这种声音是假的,是幻觉。平时在家中会吃少量药物,吃药后,声音就会基本消失,现在被关押后,没有吃药就又有一点声音。案发期间未查及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目前存在幻听,其情绪显得焦虑,情感反应尚协调。

3.成人韦氏智力测验:在测试过程中,被鉴定人情绪焦虑,时而对测试题目极不耐烦,不愿坚持做完测验,并出现攻击主试人的行为,故智力测验不能有效完成。已完成的知识、计算和数字广度(背数)三项分测试成绩均尚可。

4.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评分:41分。

【分析说明】

(一)精神状态评定

1.被鉴定人平时性格比较内向,不太喜欢说话,以前做过石匠,目前无业。其在幼年时期随母亲改嫁,跟继父的关系一直不好。2011年开始间断吸食冰毒,2012年其弟弟出了车祸撞到人,因无力赔偿,其家里就把被鉴定人结婚的新房子卖了,从那之后,被鉴定人就开始有很大怨气,变得脾气暴躁,疯疯癫癫,用头撞墙,和同事相处不来,也没人请他做石匠。

2.抚州市第三医院病历资料反映,被鉴定人于2011年开始吸食冰毒、摇头丸、麻古等精神活性物质,2013年10月开始出现精神异常。因反复多次出现伤人行为,曾于2013年10月至2017年5月期间先后8次在抚州市第三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使用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和行为障碍,服用抗精神病药利培酮治疗。

3.本次鉴定精神检查,意识清楚,定向力完整,接触一般,交谈欠合作,回答切题,语音、语速正常,思维连贯、清晰。案发期间未查及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案发被关押后,没有服药又出现幻听,精神检查过程中,其情绪显得焦虑,情感反应尚协调。

综上所述,被鉴定人周某的表现符合CCMD-3《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的诊断,案发期间精神状态基本稳定。

(二)刑事责任能力评定

被鉴定人作案动机明确,是“想通过贩毒养家,也能赚自己吸的。”其知道吸毒、贩毒属于犯法行为,而自己没有经济来源,又会吸毒,认为贩毒可以赚钱养家,也可以赚自己吸的毒,故铤而走险进行贩毒。其虽然患有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但其在案发期间精神状态基本稳定。其对自己的行为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评分41分,在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范围,根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1.医学诊断:被鉴定人周某患有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案发期间精神状态基本稳定。

2.刑事责任能力:被鉴定人周某对本案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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