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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思康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对王某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7-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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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XSJYW1523934159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28日早上6时左右,被鉴定人王某流窜至316国道临川区湖南乡湖北村姜家组路段,看见村民姜某某家中大门没有关,便溜进其家中施行盗窃,被户主及其邻居将其抓获。为明确王某作案时的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委托抚州思康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对王某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

【鉴定过程】

1.体格检查:心、肺及神经系统检查正常。

2.精神状况检查:被鉴定人意识清晰,定向力完整,接触尚可,交谈合作,能详细叙述案情过程,与卷宗笔录材料一致。被鉴定人称自己和妻子感情很好,很在乎自己的妻子和孩子。今年5月份开始,妻子因参加传销,亏了6万多元,其中有3万是借债。当时因为这个事情与妻子吵架,并劝阻她不要再参加传销活动,妻子非但没有听从劝阻,在其外出打工时,于7月3日带着一双儿女离家出走了。自己得知此情况后很着急,连夜租车回来找寻妻儿,担心自己的妻子因被传销洗脑,将自己儿女卖了换钱,因联系不上自己的妻儿,自己很担心难受,只有靠酒精麻痹自己,以前自己是不怎么喝酒的,因为这件事,几乎整日都是在家中酗酒,平时也就是3两白酒的量,但是那些天几乎天天都喝酒,每天要喝7两~1斤左右,都是早上空腹喝酒,喝了酒就迷糊的睡觉,也不怎么进食。一直持续到7月26日之前三天,才没有喝酒。7月26日在去往外地务工的路上,开始听到自己父母亲、奶奶等人的声音,声音中父母亲在吵架,奶奶在哭泣,父亲的声音一直在责怪自己,说“废物”、“没用”、“去死吧”、“你怎么还不去死呀,你的老婆孩子都丢了,你也不去找,老婆孩子都没有了,多丢脸,你让我们整个家在村里都没有面子。”但自己一直看不到他们,只听见他们的声音,声音一直跟着自己,自己做什么事都要听这个声音的。问:“你是怎么去的这户人家家里的?”答:“当时我在地区医院住院时,又听到那些声音,并认为全家人都来了,还看到天花板上有双眼睛注视着我,我很害怕,我就逃走了,我想躲避这些声音,我在公路上无目的乱走,走累了就休息,不知道怎么就走到了这户人家这里,然后我就听到我父亲的声音说我的老婆孩子找到了,就在楼上,我就上楼去找。我见到这家的男主人,我要男主人带我到楼上找我妻儿,我还发现我老婆的一双鞋子,男主人说我是来偷东西的,就抓住了我。问:“你怎么看待你这件事?”被鉴定人称:我不是去偷东西的,我知道做什么事都要正直,要靠自己的勤劳,我当时脑子不清楚,听到我爸爸的声音,我以为我老婆孩子在上面。当然,我要跟人家道歉,我也不怪他抓我,换做谁也会生气的。问:“你现在还有那种声音吗?”答:“到看守所几天后就没有那种声音了,到第4天就想起我到抚州的过程。”检查过程中查及被鉴定人在案发前后几天及案发时存在幻视、言语性幻听。目前幻视、言语性幻听消失,情感反应协调,自知力恢复。

3.韦氏智力测验:言语IQ 117、操作IQ 115、总IQ 117。

4.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测定:7分。

5.MMPI检查结果:心理状态重度异常。

【分析说明】

(一)精神状态评定

1.根据鉴定材料反映,被鉴定人性格开朗,十分在乎其妻儿。自7月3日妻子带小孩离家出走后,情绪十分低落,不愿意出门,几乎天天借酒消愁以麻痹自己,进食少。7月26日在外出打工的路上开始出现言语紊乱及异常行为,反复说听到家人责备的声音,但又看不到他们,这种声音一直持续到被鉴定人进入看守所几天后才消失。

2.根据本次鉴定检查反映,目前被鉴定人意识清晰,定向力完整,接触尚可,交谈合作,能详细叙述案情经过。查及被鉴定人在案发前后几天及案发时存在幻视、言语性幻听。目前幻视、言语性幻听消失,情感反应协调,自知力恢复。

3.被鉴定人在出现精神异常之前,其妻子参与传销,亏了家里5万多元,夫妻吵架,妻子带着一双儿女离家出走。被鉴定人非常在乎妻儿,怕其妻子被传销洗脑,把儿女卖了,因找不到妻儿,成天借酒消愁麻痹自己,这对被鉴定人来说是重大的生活事件,且其精神异常的表现与此次重大生活事件密切相关。

综上所述,被鉴定人王某的表现符合CCMD-3《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急性应激性精神病的诊断。

(二)刑事责任能力评定

被鉴定人作案动机呈病理性。由于被鉴定人受言语性幻听的影响,认为其妻儿在那家房子的楼上,故上楼寻找,尽管进入那家房子时有人问他找谁也不理睬。其对自己行为的实质性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丧失。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7分,在无刑事责任能力范围,根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1.医学诊断:被鉴定人王某患有急性应激性精神病,作案时处于发病期。

2.刑事责任能力:被鉴定人王某对本案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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