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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原因进行法医病理鉴定案例

  • 案例时间:2018-10-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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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LNSJYW1523351797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24日18时许,李某驾驶小型轿车A沿某路由北向南行驶至2km+600m时,与刘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后,孙某驾驶小型轿车B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撞刘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尾部,造成车辆损坏,刘某死亡。

【鉴定过程】

(一) 病历摘要

未提供病历材料

(二)法医学检验

1.检验方法

按照(GA268-2009)《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标准,对刘某尸体进行法医病理学检验。

2.检验所见

1)尸表检验

一般情况:男性尸体一具,身长172厘米,位于解剖台上,发育正常,营养一般,体态中等。尸斑呈紫色,位于肩背腰等下垂未受压部位,指压不退色。

头面部:头颅无畸形,口鼻腔、双侧外耳道未见溢液及血迹,口唇粘膜苍白,双眼角膜混浊。额部至左顶部17.0cm×4.0cm擦皮伤,右顶部8.0cm×3.0cm擦皮伤,右顶部挫裂创口5.0cm,创缘不整,深达皮下,周围挫伤6.0cm×5.0cm,鼻根部上两侧眉头处两条裂创,均为2.0cm,两条裂创间距为2.0cm,右颧部7.0cm×5.0cm皮下出血,口角下平行至下颌缘4.0cm×1.0cm擦皮伤,右侧下颌缘4.0cm×1.0cm擦皮伤,左侧唇上2.0cm×0.6cm挫伤。

四肢:右前臂尺侧2.0cm×1.5cm皮下出血,右手第2掌指关节处、指间关节、第3掌指、指间关节处擦皮伤。左上臂外侧4.0cm×1.0cm擦皮伤,左手背第2、3、4掌指关节处分别为0.5cm×0.5cm擦皮伤。右股骨中下段内侧至胫前上段陈旧性条状瘢痕,右膝部分别为5.0cm×1.5cm、1.5cm×1.5cm擦皮伤,左股部远端至左髌骨内侧陈旧性条状瘢痕。

2)解剖检验

头部:冠状切开头皮,右顶部头皮挫裂伤出血5.0cm×4.0cm,双侧颞肌未见明显出血,硬脑膜完整,脑水肿,脑回增宽,脑沟变浅,双侧大脑实质弥漫性点状出血,右侧小脑实质灶状出血,脑干出血。颅骨及颅底未见明显骨折。全脑重:1280克。 

颈部:颈部皮肤未见明显擦挫伤,皮下及颈前肌群未见挫伤出血。

胸腹部:左侧胸壁第4肋骨处出血1.0cm×1.0cm,左侧第1-5后肋骨折,左侧第2-11前肋骨折,右侧第3肋腋前线骨折,上述肋骨骨折区域伴有显著的肋间肌出血,膈肌前缘左侧5.0cm×2.0cm挫伤出血,心包内积血约100ml,左侧心包与心膈角处破裂,长11.0cm,挫伤区出血11.0cm×24cm,主动脉弓分支(头臂干)全层破裂,左颈总动脉前壁血管壁挫伤出血,右心房2.6cm×1.0cm全层破裂,冠状动脉口未见明显狭窄。左肺叶间裂伤出血,长5.0cm×4.0cm,左肺上叶近肺门处裂伤4.0cm×3.0cm,左肺萎陷,右肺下叶肺门处挫裂伤6.0cm×4.0cm,肺门前侧3.0cm×2.0cm挫裂伤出血,左侧胸腔积血约2000ml,右侧胸膜后脊柱旁血肿9.0cm×8.0cm。心脏重:320克、左心室厚:2.0cm、右心室厚:0.6cm、室间隔厚:1.8cm;左肺重:260克、右肺重:640克。腹壁脂肪厚约2.0cm,大网膜移行于左上腹部,肝脏、脾脏、胰腺、双侧肾脏均未见明显异常。肝脏重:1300克;脾脏重:130克;胰腺重:100克;左肾重:120克;右肾重:140克。 

躯干及四肢:均未见明显异常。 

【分析说明】

1.损伤分析:据尸表及解剖检验所见,刘某面部及头皮挫裂伤,脑肿胀,双侧大脑实质弥漫性点状出血,右侧小脑灶性出血,脑干出血。左侧第1-5后肋骨折,左侧前肋第2-11前肋骨折,右侧第3肋骨骨折,以及肋骨骨折周围肋间肌出血。左侧胸腔积血约2000ml,心包破裂,心脏破裂,心包积血约100ml,主动脉弓分支(头臂干)全层破裂及左侧颈动脉血管壁挫伤出血,双肺破裂,右侧胸膜后脊柱旁血肿。上述损伤特征符合减速运动过程中撞击前置物体所致;结合现场勘查资料,亲临查看损坏车辆状况,见对向车辆(第一次撞击车辆)前引擎部分损坏严重,死者生前驾驶的车辆引擎左侧严重凹陷,并发现方向盘断裂变形(以左侧明显),在撞击过程中,头部撞在左车门框上方及前车窗框部位,胸部顶在方向盘部位,致使该驾驶员心脏、肺脏等破裂当即死亡,而第三辆在同向通过时撞击死者驾驶的车辆右后方车体部分,将死者自车门处弹出车外落于地面上,且地面未见血迹存在。依据上述车辆损毁情况及尸表、尸体解剖检验所见,综合分析,判定为第一次车辆撞击致死。 

2.死亡原因:刘某系车辆撞击所致闭合性颅脑损伤、心脏、肺脏及大血管破裂死亡。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刘某系闭合性颅脑损伤、心脏、肺脏及大血管破裂死亡;刘某的死亡符合第一次车辆撞击前置物体减速性损伤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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