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对交通事故受害人足踝等骨折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例
- 案例时间:2018-10-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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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ZSJYW1523351534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18日16时许,徐某因工受伤(在出差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于2016年11月18日入住xx中医院住院治疗。入院查体:烦躁不安,口唇、眼睑及四肢皮肤粘膜苍白,肢端冰凉;左大、小腿、足踝部及右小腿外观明显弯曲畸形,肿胀明显,左足踝部自内侧经后跟部至外侧见约15×5cm伤口,足底皮肤软组织广泛撕脱、撕脱皮瓣边缘不整齐,皮瓣血运差,跟骨及踝关节外露;胫后肌腱撕脱、断裂,皮肤软组织广泛挫伤、伤口污染严重,大量泥沙样异物附着;左小腿下段前侧3×1cm裂伤,伤口不规则、边缘不整齐,伤口污染、活动性出血,小腿下段胫前见约10×6cm皮肤严重擦挫伤、血运差;左大腿上段及胫腓骨中段压痛明显,可触及骨擦感、闻及骨擦音,左侧髋关节、膝关节及踝关节屈伸活动障碍,肢端感觉及血运差;右胫骨中段压痛明显、可触及骨擦感,闻及骨擦音,见明显假关节活动,膝关节及踝关节活动障碍,肢端感觉减退,肢端血运正常。入院当日黔西南州中医院CT:1、左侧股骨上段骨折;2、左侧内踝、距骨、舟骨骨折;3、左侧踝关节周围软组织撕裂伤。2016年11月28日xx中医院DR:1、左股骨上段骨折;2、右胫骨中下段、左胫骨下段骨折。于2016年11月19日行“清创,神经血管探查,皮肤撕脱伤修复,左股骨上牵引术”。于2016年12月1日行“双侧胫骨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左股骨切开复位内固定术”。于2017年1月6日行“左小腿腓动脉穿支皮瓣转移、中厚皮植皮术”。诊断:1、创伤失血性休克;2、左足踝部皮肤软组织脱套伤;3、左股骨上段粉碎性骨折;4、左胫腓骨中段骨折;5、右胫骨中段骨折;6、左内踝开放性骨折;7、左距骨开放性骨折;8、左侧舟骨开放性骨折;9、右小腿皮肤软组织挫裂伤、重度擦挫伤。
徐某,2018年3月29日xx市人民医院左踝关节三维重建CT:左侧胫腓骨下段骨折治疗后创伤性关节炎伴骨性关节强直(胫距关节间隙狭窄,并见关节间有骨性连接,腓骨骨折畸形)。
【鉴定过程】
2018年3月30日被检者徐某在兴义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接受法医活体检查。被检者一般情况好,神清,左下肢跛行入室,对答切题,体查合作;左大腿外侧见26×0.1cm2、左小腿下段内前侧见16.5×0.1cm2、后侧见24×0.1cm2、局部见7×6cm2植皮已愈合手术切口瘢痕;左内踝及右小腿中下段前侧分别见22×0.1cm2、14×0.1cm2已愈合手术切口瘢痕;左踝关节活动障碍,背屈0°、跖屈10°。余无异常发现。
【分析说明】
本例被检者徐某有明确的外伤史,于2016年11月18日在出差途中因车祸受伤,伤后CT及X片示:右胫骨中下段骨折,左侧股骨上段骨折、左胫腓骨下段骨折,左侧内踝、距骨、舟骨骨折。医院先后予行“清创,神经血管探查,皮肤撕脱伤修复,左股骨上牵引术”、“双侧胫骨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左股骨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左小腿腓动脉穿支皮瓣转移、中厚皮植皮术”。术后明确损伤为:左股骨上段粉碎性骨折、左胫腓骨中段骨折、左内踝开放性骨折、左距骨开放性骨折、左侧舟骨开放性骨折、、左足踝部皮肤软组织脱套伤、右胫骨中段骨折、右小腿皮肤软组织挫裂伤等。
伤后1+年经法医活体检验发现:左下肢跛行,左大腿、左小腿及左内踝、右小腿瘢痕形成,左踝关节活动障碍,背屈0°、跖屈10°(左踝关节中重度功能障碍),阅伤后1+年左下肢CT示左侧胫腓骨下段骨折治疗后创伤性关节炎伴骨性关节强直(胫距关节间隙狭窄,并见关节间有骨性连接,腓骨骨折畸形),可导致左踝关节活动功能重度障碍。
据此,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16180-2014)5.7.2.23)之规定,伤者左内踝骨折、左胫腓骨中下段骨折,致左踝关节创伤性关节炎,遗留中重度功能障碍,评定为七级伤残;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5.9.2.23)之规定,伤者左股骨、右胫骨内固定术后,评定为九级伤残。根据同标准晋级原则,综合评定为七级伤残。
【鉴定意见】
综上所述,徐某在出差途中因工受伤,综合评定为工伤七级伤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