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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对故意伤害罪受害人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例

  • 案例时间:2019-02-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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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LNSJYW1523330886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付某,男,35岁,于某年10月3日驾驶营运车时与车内乘客发生冲突,自称被车内乘客用剪刀刺伤左眼,并发生交通事故,现左眼失明。为查明案情,公安机关委托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就其左眼损伤致伤方式、损伤程度及伤残程度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A医院门诊病历:3/10。主诉:左眼外伤一个半小时。VOD1.2,VOS光感不确定。左眼眉弓下一梭形创口,长约1.5cm,流血,脂肪嵌顿,结膜下出血水肿,角膜透明,前房深度可,房水清,瞳孔8×8mm,直接光反应不存在,间接光反应(+),晶体可,视盘色可界清,C/D=0.3,中心凹(+),网膜未见明显出血及渗出。诊:左眼外伤,左眼视神经挫伤,左眼视神经管骨折?左眼结膜下出血,左眼球破裂伤?左眼睑结膜裂伤,左眼眶脂肪嵌顿。

B医院门诊病历: 10月3日。主诉:左眼外伤后5小时。身体检查:视力:VOD指数/1米,VOS:光感(-),左眼上睑可见皮肤裂伤,长约1.5cm,脂肪嵌顿,结膜可见裂伤,结膜下出血,角膜明,Kp(-),Tyn(+),瞳孔散大,D=8×8mm,光反射(-)。印象诊断:左眼钝挫伤,眼睑结膜裂伤,左眼外伤性散瞳,左眼结膜下出血,左眼视神经损伤。

C医院门诊病志:10-06。主诉:左眼视物不能2天。查:左眼:球结膜缝线在位,皮肤裂伤对合可,缝线在位,瞳孔6-7mm大小,直接光反应(-),间接光反应(+),眼底(-);右眼(-)。2017年10月10日,VOS鼻侧指数/眼前,皮肤缝线在位,瞳孔散大约7-8mm,直接光反应(-),间接光反应(+)。处置:拆皮肤缝线、结膜缝线。继续营养对症治疗。

D医院门诊病志:10.17。主诉:左眼视障2周。查:视力右0.8(1.0×+0.25=+0.25×94°),左光感。右眼前后节未见异常,左眼上举抬起明显受限,结膜裂伤创口对合良,角膜透明,前房清,瞳孔6mm,对光反射迟钝,眼底:视神经乳头界清,色略淡,未见异常,眼压右20mmHg,左16mmHg。诊断:左眼视神经挫伤,左眼外伤上睑下垂。

(二)法医学检验

1.检验方法

参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视觉功能障碍法医学鉴定规范》(SF/Z JD0103004-2016)进行检验。

2.体格检查

神清语明,左眼上睑近眶上缘见0.5cm×0.5cm大小片状瘢痕,视力:左眼光感(-),右眼0.8(-4.0D矫正),左眼前节未见异常,左眼底见视乳头色苍白,界清。右眼正常。

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视觉诱发电位报告单:2018-02-27。F-VEP:右眼1.9次/S、10.9次/S刺激时,N、P波出现,潜伏期正常;左眼N、P波未引出。P-VEP:右眼4-64格刺激时,N、P波出现,潜伏期正常;左眼未引出N、P波。

3.阅片所见

某年10月3日A医院双眼CT片(23362):左眼眶内、球后积气,左眼视神经走行处可见点片低密度影。

某年10月3日B医院双眼CT片(5675864):左眼睑积气,左眶内球后积气,左视神经走行处可见点片低密度影。

【分析说明】

1. 左眼损伤致伤方式推断。根据伤后病志中查体记载,本例伤后出现左眼瞳孔散大,直接对光反射消失,间接对光反射存在,左眼底伤当时检查见“视盘色可界清”,随着时间推移,逐渐出现“视神经乳头界清,色略淡”,鉴定时检查见左眼视乳头色苍白、界清,其视神经乳头(视盘)变化特点符合视神经损伤后视神经萎缩的临床表现过程。结合本例左眼上睑皮肤破裂并球结膜裂伤,同时CT检查见左眼眶内球后积气,可以推断付林左眼损伤为较尖锐物体刺伤,且刺入眶内较深,并致左眼视神经损伤。

2. 左眼损伤程度及伤残程度。根据伤后病志记载及我们检查所见,本例外伤致左眼睑皮肤裂伤、左眼球结膜裂伤及左眼视神经损伤属实,现检查见左眼完全失明,其表现与VEP检查结果相符。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4.2a)之规定,付某左眼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8.2.7)之规定,付某左眼伤残程度为八级。

【鉴定意见】

1. 付某左眼损伤(左眼睑裂伤、左眼球结膜裂伤及左眼视神经损伤)符合较尖锐物体刺伤所致。

2. 付某左眼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其伤残程度为八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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