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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周某交通事故腿足损伤伤残等级法医临床鉴定案例

  • 案例时间:2018-10-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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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YNSJYW1523326826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16年9月25日,周某(男,35岁)在XX县XX镇被汽车撞到在地,当即左小腿及左足出血不止。周某伤后诉称伤处疼痛难忍,左足活动受限。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1.2016年9月25日—2016年10月25日住院病历

入院时情况:周某因“外伤致左小腿及左足流血、肿痛伴活动受限3小时”入院。体格检查:神清,精神可,可见左小腿中下段有一长约10cm的横形切口,创口深,累及肌层,出血及污染明显,周围皮肤挫伤明显,痛及叩痛明显,可及骨擦感,活动受限,左足中段以远毁损伤,皮肤剥脱,肌腱及骨质外露,出血明显,污染严重,周围皮肤变性,踇趾及第二趾血供不佳,挫伤严重,其余足趾末梢血管可及,感觉无殊。

治疗经过:入院后予行X线检查提示:左胫腓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拟“1.左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2.左足中段毁损伤”收住院,于2016年9月25日急诊行左胫腓骨骨折切开复位外固定支架固定术+左足清创缝合术,术后对症支持治疗。2016年9月25日胸部+左足+左小腿DR诊断报告:1、左上肺病灶,考虑增殖型肺结核。2、右侧胸膜腔考虑积液。3、左侧胫、腓骨下段完全性双骨折,伴周围软组织挫伤。4、左足第一跖骨粉碎性骨折,断端错位重叠。5、左足背周围软组织挫伤,伴异物存留。9月26日左足+左小腿DR诊断报告:1、左侧胫腓骨粉碎性骨折,正位断端对位对线稍差。2、左足背第一、二、三跖趾骨大部分缺失,断端不规则,软组织稍肿胀。

出院诊断:一是左胫腓骨中下段开放性粉碎性骨折术后;二是左足毁损伤。

2.2017年11月1日左小腿DR诊断报告:左侧胫腓骨下段骨折,胫骨断端对位对线尚可,腓骨断端对位对线稍差;骨折线模糊,外骨痂生长不明显。2018年1月5日左小腿DR诊断报告:左胫骨钉道影,胫腓骨陈旧性骨折,断端对线稍差,骨折线模糊,少量骨痂生长。

(二)法医学检验

1.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及《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适用指南(自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体格检查

神志清楚,步入检查室,能够配合进行身体检查,对答切题。可见左侧胫前可见一长约17cm,宽约3.5cm的陈旧性萎缩性疤痕;左小腿后方中下部可见一长约6cm,宽约2cm的斜形陈旧性萎缩性疤痕;左前足内侧弓前1/3至第3趾骨基底部斜形缺失,第4、5趾正常。左侧膝、踝关节活动正常。

3.2016年9月25日左足+左小腿DR诊断报告:1、左侧胫腓骨粉碎性骨折,正位断端对位对线稍差。2、左足背第一、二、三跖趾骨大部分缺失,断端不规则,软组织稍肿胀。

【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鉴定材料,结合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检验所见,综合分析认为:被鉴定人周某系暴力作用(交通事故)致伤左小腿及左足。临床诊断“1.左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2.左足中段毁损伤”。伤后病史记载“左足背第一、二、三跖趾骨大部分缺失”。据此,其左足毁损伤诊断成立。本次鉴定时西双版纳州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经检查发现其左足功能丧失分值≥25分。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周某系暴力作用(交通事故)致左前足毁损伤,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 致残程度分级 5.9 九级 5.9.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5)足功能丧失分值≥25分款之规定:伤者周某损伤已构成九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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