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宁都正道司法鉴定中心对足弓损伤伤残程度法医临床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19-02-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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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XSJYW1523243065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谢某某于2017年4月21日7时40分许,步行途经XX县某路段发生车祸受伤,现委托宁都正道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1.2017年4月21日至2017年7月17日住院病历
入院记录:患者因“车祸致右足部肿痛、青紫,活动受限1小时”入院。查体:右足部肿胀明显,局部皮肤青紫,压叩痛明显,可及骨擦感及异常活动,活动受限。本院X线片及CT示:右足舟骨、骰骨、第1-3楔骨骨折并相应关节脱位。入出院诊断:右足舟骨、骰骨、第1-3楔骨骨折并相应关节脱位。予右下肢石膏托外固定,建议患者无明显手术禁忌症下择期行手术治疗,患者拒绝手术并选择保守治疗。
2.2017年12月27日X光报告:右足舟骨、骰骨、第1-3楔骨骨折并相应关节脱位经治疗后8个月复查示:断端对位尚可,骨折线基本消失,右足骨密度减低、骨小梁稀疏;左足诸骨骨密度减低、骨小梁稀疏。
1. 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和《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对被鉴定人谢某某进行检验
2.体格检查
被鉴定人谢某某神志清楚,跛行入室,检查合作。右足肿胀,右踝关节背屈150、跖屈25度,左踝关节背屈25度、跖屈40度。
3、阅见所见 :右足舟骨、骰骨、第1-3楔骨骨折并相应关节脱位。经治疗8个月后断端骨折线基本消失,右足骨密度减低、骨小梁稀疏;左足诸骨骨密度减低、骨小梁稀疏;从X光片上测量谢某某左、右足外侧纵弓角度为:左足外侧纵弓角140度,右足外侧纵弓角155度;正常外侧纵弓角130度-150度。
【分析说明】
根据谢某某的出院记录、影像报告和法医检查与阅片所见证实谢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了右足舟骨、骰骨、第1-3楔骨骨折并相应关节脱位。受伤至今已满9个月,骨折已愈合,符合评残时机。经在X光片上测量谢某某左右足外侧纵弓角度,证实右足骨折愈合后遗留右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的并发症,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10.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18)“一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之规定,构成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十级伤残。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谢某某因交通事故所致右足舟骨、骰骨、第1-3楔骨骨折并相应关节脱位经治疗后遗留右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的并发症,构成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十级伤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