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立信达司法会计鉴定所对租金及原材料费用等诉讼证据进行司法会计鉴定案例
- 案例时间:2018-10-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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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NXSJYW1523176800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林某丈夫将其周转材料出租、并将自有材料出让给任某使用,后因林某丈夫不幸去世,任某以没有证据拒绝支付周转材料使用费及材料出让费。林某依据丈夫留存的设备器材出(入)库结算表、收料单和原材料记录单及其他相关资料,向人民法院起诉任某。xx市人民法院委托宁夏立信达司法会计鉴定所对林某诉任某的周转材料租金及原材料使用费金额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一) 使用周转材料租金的计算:
根据此项经济业务的具体情况,以林某提供的设备器材出(入)库结算单及统计表为依据,按周转材料的类别、使用天数、数量、单价计算出使用周转材料的租金并加计汇总。2006年5月31日至2006年8月31日周转材料使用租金为68,682.40元。
(二)使用原材料-水泥的计算:以林某提供的水泥收料单和统计表为依据计算任某使用水泥款项。
2006年4月27日至2006年07月03日期间任某使用水泥45.10吨、单价222元、金额10,012.20元;
两家共用163.90吨按使用量分配“xx综合楼”使用109.27吨、单价222元、金额24,257.94元。“xx综合楼”及任某共计使用154.37吨、金额34,270.14元;
(三)使用其他原材料的计算:以林某提供的记录使用原材料明细表为计算依据,按材料名称、数量、金额计算出原材料使用金额为35,617.06元。
【分析说明】
由于当事人的离去,当事人的亲属手中保留的原始证据是进行鉴定的唯一原始证据,这些证据中保留有被告人或被告人指定收料人在收料单上的签字是鉴定金额的依据。
【鉴定意见】
2006年5月31日至2006年8月31日期间任某使用周转材料租金为68,682.40元;2006年4月27日至2006年07月03日期间荣达综合楼及任某使用原材料-水泥154.37吨、金额34,270.14元中;使用其他原材料金额35,617.06元
以上三项共计款项为 138,569.6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