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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闽北司法鉴定中心对胫骨平台骨折的法医临床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19-02-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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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FJSJYW1523158611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21日,张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左腕、右膝肿痛、活动受限。伤后急诊入院,专科检查:左腕部稍肿胀、压痛,活动受限,桡动脉搏动正常,右膝关节处肿胀、压痛明显,触及骨摩擦感,右膝关节活动痛性受限,右踝、足各趾感觉、活动正常,余肢未见明显异常。行CT检查示:左桡骨远端骨折、右胫骨外侧平台骨折伴少量关节积液。完善术前准备,行“胫骨内固定(右)”,术后予消肿止痛、切口换药等处理。出院诊断:胫骨平台骨折(右侧);桡骨骨折(左侧)。现治疗终结,张某某委托福建闽北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程度重新鉴定。

【鉴定过程】

被鉴定人张某某跛行入室,神清,应答切题,查体合作。检见:左腕关节活动尚可,右胫前部上段外侧皮肤见8.0cm×0.2cm疤痕,右膝关节活动受限,活动度为:屈曲:0°-95°(对侧:0°-130°)。余体表未检见明显损伤征象。

阅被鉴定人2017年10月25日CT片示:右胫骨外侧平台塌陷性骨折。(见照片)

【分析说明】

审阅送检的张某某病历资料、辅助检查资料,结合案情及法医临床检查,综合分析认为:

被鉴定人张某某因车祸致右侧胫骨平台塌陷性骨折,行“胫骨内固定(右)”,术后予消肿止痛、切口换药等处理。现右膝关节活动障碍,经测量计算右膝关节功能丧失达26.9%。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10.6.11条之规定,评定为人体损伤十级伤残。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张某某因车祸致右侧胫骨平台塌陷性骨折,现右膝关节功能丧失达26.9%,评定为人体损伤十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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