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正大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对交通事故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例
- 案例时间:2018-10-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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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YNSJYW1522825566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24日,陈某(男,42岁)发生车祸,当时即感左髋部疼痛、活动受限,后至XX市人民医院就诊,行X片示:左侧髋臼骨折。后转至xx中心医院治疗,予行髋臼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现陈某诉称存在髋关节功能障碍,委托云南正大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等级进行评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2016年11月24日至12月22日XX中心医院住院病历
入院时情况:陈某因“车祸伤致全身多处疼痛、活动受限9小时”入院。专科情况:平车入科,全身多处敷料包扎固定,打开敷料可见头部一长约5cm缝合口。右腕部可见一长约2cm的缝合口,前臂可见一长约3cm缝合口;左侧髋部稍肿胀,未见淤血及瘀斑,触之皮温不高,局部压痛明显,未扪及骨擦音及骨擦感,髋关节各项活动受限,左下肢较右下肢短缩1cm,患肢远端感觉、循环、运动可。辅助检查:2016-11-24xx市人民医院X片检查提示:左侧髋臼骨折。
治疗经过:入院后完善检查,于2016-12-06在全麻下行左侧髋臼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后给予抗炎、补液、改善循环、化痰、预防深静脉血栓、保护胃粘膜、患肢牵引等治疗。
出院诊断:1、左侧髋臼骨折;2、左侧髋关节半脱位;3、全身多处清创缝合术后;4、左股骨上段骨折术后;5、右胸第7、8、9陈旧性骨折;6、左侧髋关节骨性关节炎。
(二)法医学检验
1. 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 体格检查
神志清楚,语言明晰,对答切题,查体合作,双侧瞳孔等大等圆,对光反射存在;左髋部后外侧检见16.0cm手术疤痕存留,左大腿上段外侧检见15.0cm陈旧性疤痕存留,左髋关节伸展6°、前屈50°、外展16°、内收12°、内旋20°、外旋18°(健侧右髋关节伸展15°、前屈140°、外展45°、内收30°、内旋50°、外旋40°),经计算左髋关节活动功能丧失60.6%;生理反射存在,病理反射未引出。
阅2016年12月03日xx中心医院CT片(影像号:XXXXX)示:1、左侧髋臼粉碎性骨折并髋关节脱位;2、左股骨上段陈旧性骨折术后。
阅2017年01月18日xx中心医院DR片(影像号:XXXXX)示:1、左髋臼粉碎性骨折术后;2、左股骨上段陈旧性骨折术后。
【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鉴定材料,结合云南正大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检验所见,综合分析认为:
被鉴定人陈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伤左髋部,临床诊断“左侧髋臼骨折,左侧髋关节半脱位,全身多处清创缝合术后,左股骨上段骨折术后,右胸第7、8、9陈旧性骨折,左侧髋关节骨性关节炎”。陈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中,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9.6.9“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50%以上”之规定,陈某伤残等级可达九(玖)级,然陈某此次交通事故前存在左侧股骨粗隆间骨折,此次损伤(左侧髋臼粉碎性骨折并髋关节脱位)与原有伤(左侧股骨粗隆间骨折)共存,两次损伤均可影响髋关节活动功能,经云南正大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综合分析讨论认为,陈某两次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同等,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总则4.3伤病关系处理相关规定,陈某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十(拾)级。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陈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致髋关节活动功能障碍,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及总则4.3伤病关系处理相关规定,陈某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十(拾)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