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华康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对交通事故受害人伤残等级及后续医疗费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例
- 案例时间:2019-02-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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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XSJYW1522823425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09日上午9点左右,伤者童某某(女, 60岁)骑电瓶车在XX市XX区某路段被面包车撞伤后随即被送到XX红十字会医院诊治,住院1个月后出院回家休息,现已医疗终结,但仍感双手腕部活动受限。为求索赔,特委托九江华康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和后续医疗费作出评定。
【鉴定过程】
(一)检验方法
按照SF/Z JD0103003-2011《司法鉴定技术规范-法医临床检验规范》对被鉴定人童秋枝进行检验。
(二)体检所见
被鉴定人童某某步入检查室,神清语利,对答切题,查体合作。左前臂下端腕掌侧有一8.5cm×0.3cm的纵行手术切口瘢痕,可见左手掌自发性颤抖现象,左肩关节上举活动部分受限。左手腕关节活动度:掌屈36度,背伸30度,尺偏20度,桡偏5度,左腕关节功能丧失率=〔(50-36)/50+(50-30)/50+(30-20)/30+(25-5)/25〕/4×100%=45.3%。右手腕关节活动度:掌屈17度,背伸42度,尺偏15度,桡偏18度。右腕关节功能丧失率=〔(50-17)/50+(50-42)/50+(30-15)/30+(25-18)/25〕/4×100%=40%。其他部位未见明显损伤性表现。
(三)阅片所见
复阅被鉴定人童某某提交的XX红十字会医院23561、23564、23622、23733号十三张DR片,其“双侧尺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胸第2肋、右胸第5、7肋骨骨折”的征象客观存在。
【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送检材料,结合本所鉴定人检验所见和案情了解,综合分析如下:
1、被鉴定人童某某2017年11月9日双手腕部等处受伤的事实存在,其主要损伤为:①左尺桡骨远端粉碎性开放性骨折;②右尺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③左第2肋骨、右侧第5、7肋骨骨折。其损伤表现符合外界暴力致伤特征。
2、被鉴定人童某某右尺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经行保守治疗等措施,迄今已达四个月,目前仍遗留右腕关节活动受限等表现,检测其右腕关节功能丧失率约达45.3%,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10.6.11)条款规定,构成十级伤残。
3、被鉴定人童某某左尺桡骨远端粉碎性开放性骨折,经行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等措施,目前仍遗留左腕关节活动受限等表现,检测其左腕关节功能丧失率约达40%,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10.6.11)条款规定,构成十级伤残。
4、被鉴定人童某某的左侧桡骨远端骨折内固定物视骨折恢复情况可适时予以取出,参照江西省司法鉴定协会制定的《法医临床鉴定若干问题执业指引》(赣司鉴协会字〔2015〕5号)“必然发生的部分治疗项目和措施的费用标准”医疗辅助措施观察和撤除项目,其费用概定为10000元人民币。
5、被鉴定人童某某自述伤后左肩关节上举活动受限,体检时亦见左侧肩关节主被动活动均部分受限,本所鉴定人已向其释明,肩关节活动受限需要有影像学检查结果予以佐证方可实施评残,但因被鉴定人体内有金属植入物,不能接受MRI检查,故无法依此作出评定。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童某某双手腕部受伤,目前仍遗留双手腕关节功能障碍,其伤残等级均评定为十级。
2、被鉴定人童某某的后续医疗费概定为壹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