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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对交通事故中三车辆碰撞进行痕迹鉴定案例

  • 案例时间:2018-10-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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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AHSJYW1522750401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16年1月15日12时45分许,刘某某驾驶皖SUXXXY号轻型普通货车,沿xx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113km+700m处车上所载烟花炮竹爆炸,后与由东向西赵某驾驶的皖KHX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相撞,爆炸所产生的冲击力致使皖SPXXXX号轻型普通货车及附近房屋受损。

【鉴定过程】

(一)检验方法:依据《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GA41-2014)及《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GA/T1087-2013)标准进行勘验;依据《交通事故勘验照相》(GA50-2014)标准进行照相取证。

(二)检验所见:

皖KHX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检验情况:

1.该车车身颜色为红色(见图1、图2)。

2.该车右前大灯饰板移位外翘(见图3);前保险杠中下部及其底盘距地垂直高度56-67cm处见减层状撞击痕,距地垂直高度约120cm处的前围装饰板断裂掉离(见图4、图5、图6);前横向稳定杆右侧下部见撞击痕,前横向稳定杆左侧及第一轴前桥工字梁左下部见撞击痕(见图7、图8);左前大灯饰板断裂悬挂且部分掉离,前保险杠距地垂直高度56-66cm处见撞击凹瘪痕(见图9、图10);左前上车踏板下两块踏板缺失,通过测量右前上车踏板可见两块缺失踏板的高度差约为25cm(见图11、图12);第二轴左外轮胎外胎壁见刮碰痕,轮辋及固定螺栓见撞击痕(见图13、图14);第二轴左侧轮胎上部挂钩距地垂直高度120-123cm处见灰色加层物附着痕迹(见图15);车身左侧中部距地垂直高度125-130cm处相连的两处防擦块,前第一块见刮碰痕,第二块掉离且螺栓移位并见撞击痕(见图16);左侧中部防护栏距地垂直高度92-96cm处见刮碰痕并有玻璃碎片附着(见图17);左侧水罐上部车厢板及铰链距地垂直高度137-148cm处见刮碰痕并有黑色橡胶状加层物附着痕迹,绞绳器向后弯折变形,其下部见一黑色塑料件附着,左侧中部护栏见撞击弯折变形(见图18、图19);第三轴左外轮胎外胎壁见减层刮碰痕(见图20)。

皖SUXXXY号轻型普通货车检验情况:

1.该车车身颜色为灰色,驾驶室过火损坏严重(见图21、图22)。

2.该车左前翼子板距地垂直高度65-80cm处见凹瘪变形,左前门前部距地垂直高度95-117cm处见褶皱变形,A柱左侧龙骨条止口见弯折变形,左前车门无法闭合(见图23、图24、图25);左后车门前部距地垂直高度约107cm处见撕裂痕(见图26);驾驶室左侧后部立柱见两处撞击撕裂痕,且两处高度差约为27cm(见图27);左后轮破裂失压,轮辋见撞击扭曲变形(见图28);大梁左侧后部扭曲变形,CNG气罐见撞击痕并有红色加层物附着痕迹,车厢底板见撞击撕裂痕并有红色加层物附着痕迹,车厢左侧后部见撞击扭曲变形(见图29)。

皖SPXXXX号轻型普通货车检验情况:

1.该车车身颜色为白色(见图30、图31)。

2.该车前挡风玻璃散射性破裂(见图32);左前大灯及前围板左侧见破裂缺失痕,内侧见纸张碎片(见图33)。

现场遗留物检验情况:

现场遗留物中,皖KHX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左侧上车踏板见撞击断裂痕(见图34)。

事故现场检验情况:

事故现场检验,道路南半幅见清晰单边制动拖痕A,制动拖痕A方向为由西向东并逐渐向北发生较大变化,制动拖痕A起点处道路南侧见大量烟花炮竹碎片(见图35);制动拖痕A东侧见四条清晰制动拖痕B,制动拖痕B横跨中线隔离线,经测量轮距约为1820mm(见图36、图37);制动拖痕A及制动拖痕B之间,道路北半幅见多处挫划痕及两条平行的轮胎拖痕C,轮胎拖痕C一端位于皖SUXXXY号轻型普通货车最终静止位置,一端位于事故道路北半幅(见图38)。

【分析说明】

(一)对事故发生时,皖SUXXXY号轻型普通货车、皖SPXXXX号轻型普通货车及皖KHX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三车的碰撞部位进行鉴定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案情资料,结合现场照片及痕迹检验情况分析:

1.皖KHX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左前上车踏板下两块踏板缺失,通过测量右前上车踏板的两块缺失踏板高度差约为25cm,与皖SUXXXY号轻型普通货车驾驶室左侧后部立柱的两处撞击撕裂痕,且两处高度差约为27cm,在碰撞形态上相吻合,分析认为:皖KHX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左侧前部与皖SUXXXY号轻型普通货车左侧中部发生接触碰撞;

2.皖KHX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前保险杠中下部及其底盘距地垂直高度56-67cm处的减层状撞击痕,距地垂直高度约120cm处的前围装饰板断裂掉离,前横向稳定杆右侧下部的撞击痕,前横向稳定杆左侧及第一轴前桥工字梁左下部的撞击痕,左前大灯饰板断裂悬挂且部分掉离,前保险杠距地垂直高度56-66cm处的撞击凹瘪痕,与皖SUXXXY号轻型普通货车左后轮破裂失压,轮辋的撞击扭曲变形,大梁左侧后部扭曲变形,CNG气罐的撞击痕和红色加层物附着痕迹,车厢底板的撞击撕裂痕和红色加层物附着痕迹,车厢左侧后部的撞击扭曲变形,在碰撞形态及加层物颜色特征上相吻合,分析认为:皖KH2798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前部与皖SUXXXY号轻型普通货车车厢左侧及车厢底板发生接触碰撞;

3.皖KHX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车身左侧中部距地垂直高度125-130cm处相连的两处防擦块,前第一块见刮碰痕,第二块掉离且螺栓移位并见撞击痕迹,与皖SUXXXY号轻型普通货车左后车门前部距地垂直高度约107cm处的撕裂痕,在碰撞形态上相吻合;

4.皖KHX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左侧中部防护栏距地垂直高度92-96cm处的刮碰痕和玻璃碎片附着,左侧水罐上部车厢板及铰链距地垂直高度137-148cm处的刮碰痕并有黑色橡胶状加层物附着痕迹,绞绳器向后弯折变形,左侧中部护栏的撞击弯折变形,与皖SUXXXY号轻型普通货车左前翼子板距地垂直高度65-80cm处的凹瘪变形,左前门前部距地垂直高度95-117cm处的褶皱变形,A柱左侧龙骨条止口的弯折变形,在碰撞高度、形态及加层物颜色特征上相吻合,分析认为:皖KHX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左侧中部与皖SUXXXY号轻型普通货车左侧前部发生接触碰撞;

5.皖KHX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左侧中部附着的黑色塑料件经比对检验为皖SUXXXY号轻型普通货车左前门三角板总成(见图39);

6.皖SPXXXX号轻型普通货车前挡风玻璃散射性破裂,左前大灯及前围板左侧的破裂缺失痕,内侧见纸张碎片,结合案情分析认为:上述痕迹均为事故爆炸中的冲击力所致,未见与其它车辆的接触碰撞痕迹。

综上1、2分析认为:事故发生时,皖KHX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前部及左侧前部与皖SUXXXY号轻型普通货车左侧后部发生接触碰撞;综上3、4、5分析认为:事故发生时,皖KHX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左侧中部与皖SUXXXY号轻型普通货车左侧前部发生接触碰撞。未见皖SPXXXX号轻型普通货车与其它两辆车的接触碰撞痕迹。

(二)对事故发生时,皖SUXXXY号轻型普通货车、皖SPXXXX号轻型普通货车及皖KHX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三车的地面接触点进行鉴定

结合案情及事故现场检验情况分析:

1.道路南半幅见清晰单边制动拖痕A,制动拖痕A方向为由西向东并逐渐向北发生较大变化,制动拖痕A起点处道路南侧见大量烟花炮竹碎片,分析认为:制动拖痕A为皖SUXXXY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爆炸后,驾驶员采取制动,车辆失控滑移所产生的。

2.经查询皖KHX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车型公告可知该车后轮距为1800mm,符合制动拖痕B的特征,结合案情分析:制动拖痕B为皖KHX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制动所留下的。

3.结合案情分析道路北半幅的挫划痕符合皖SUXXXY号轻型普通货车大梁左侧后部扭曲变形与路面发生刮擦所形成的痕迹特征。轮胎拖痕C的起点位于道路北半幅,末点为皖SUXXXY号轻型普通货车最终静止位置。

综上分析认为:事故发生时,皖KHX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与皖SUXXXY号轻型普通货车的地面碰撞点位置位于事故路面北半幅。

(三)对事故发生时,皖SUxxxY号轻型普通货车、皖SPXXXX号轻型普通货车及皖KH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三车的碰撞形态进行鉴定

结合案情、三车的接触部位及地面接触点分析认为:皖SUXXXY号轻型普通货车沿XX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113km+700m处,其车上所载烟花炮竹爆炸,皖SUXXXY号轻型普通货车制动,向左前方滑移并发生逆时针旋转,皖KH2798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此时采取制动措施,其前部及左侧前部与皖SUXXXY号轻型普通货车左侧后部发生碰撞,碰撞后,皖SUXXXY号轻型普通货车由于惯性继续逆时针旋转,其左侧前部与皖KHX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左侧中部发生二次碰撞,碰撞后,皖SUXXXY号轻型普通货车在反作用力下向西南方滑移,最终头东北尾西南静止于事故道路南半幅,皖KHX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最终头西尾东静止于事故道路北半幅。皖SPXXXX号轻型普通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路段时,爆炸所产生的冲击力致使其前部受损,最后皖SPXXXX号轻型普通货车头西尾东静止于皖KHX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前方。

【鉴定意见】

(一)事故发生时,皖KHX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前部及左侧前部与皖SUXXXY号轻型普通货车左侧后部发生接触碰撞,皖KHX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左侧中部与皖SUXXXY号轻型普通货车左侧前部发生接触碰撞。未见皖SPXXXX号轻型普通货车与其他车辆的接触碰撞痕迹。

(二)事故发生时,皖KHX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与皖SUXXXY号轻型普通货车的地面碰撞点位置位于事故路面北半幅。

(三)皖SUXXXY号轻型普通货车沿xx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113km+700m处,其车上所载烟花炮竹爆炸,皖SUXXXY号轻型普通货车制动,向左前方滑移并发生逆时针旋转,皖KHX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此时采取制动措施,其前部及左侧前部与皖SUXXXY号轻型普通货车左侧后部发生碰撞,碰撞后,皖SUXXXY号轻型普通货车由于惯性继续逆时针旋转,其左侧前部与皖KHX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左侧中部发生二次碰撞,碰撞后,皖SUXXXY号轻型普通货车在反作用力下向西南方滑移,最终头东北尾西南静止于事故道路南半幅,皖KHX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最终头西尾东静止于事故道路北半幅。皖SPXXXX号轻型普通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路段时,爆炸所产生的冲击力致使其前部受损,最后皖SPXXXX号轻型普通货车头西尾东静止于皖KHX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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