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千麦司法鉴定中心对伤残等级、误工时限、护理时限、营养时限的评定案
- 案例时间:2018-12-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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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LSJYW1521424510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6日,李某(男,50岁)进行装潢工程时,被飞溅的瓷砖碎片击伤右眼,随即送到XX医院进行诊治,临床急诊行角巩膜裂伤缝合术、前房形成术等。现患者视力下降严重,请求做司法鉴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1、2017年6月6日至6月19日住院病历
入院时情况:患者因“右眼外伤2小时”而入院,入院
查体:右眼视力光感,眼压T-3,眼睑红肿,无内、外翻,无倒睫,眼位正,各方向运动正常,结膜充血、出血、水肿,下方出血点窥不清,角膜12点- 6点纵向不规则裂口,创口可见虹膜与玻璃体嵌顿,创口边缘及脱出的玻璃体里可见大量细小颗粒样碎石渣子,六点位与角膜创口相连的巩膜裂伤,巩膜裂伤止点不明确。前房消失,可见出血,鼻侧虹膜消失,颞侧虹膜与角膜内皮紧密相连,虹膜表面可见出血,瞳孔结构消失,晶体脱失,玻璃体脱出嵌顿于角膜创口,眼底窥不进;左眼视力0.3,眼球结构无殊。
辅助检查:眼眶CT示:晶状体未见显示,未见球内异常阳性阴影。
诊疗经过:入院后立即前往手术室,进行角膜裂伤缝合,同时探查巩膜边缘,进行巩膜组织的缝合,术程顺利,术后三天给予止血、激素治疗,抗生素静脉滴注治疗,治疗过程中,患者自觉异物感逐渐减轻,视力手动40cm,眼压正常。
出院诊断:右眼角膜裂伤、球内容物脱出。
2、XX医院门诊病历(17-11-28)
主诉:右眼外伤5个月,右眼视力下降5个月。
查体:右眼纵行角膜全层浑浊……,眼压正常,瞳孔变形呈“0”型,眼内情况观察不清。
诊断:角膜裂伤经缝合后(右)、玻璃体混浊(左)、右眼光感,左眼0.25。
3、XX医院门诊病历(17.12.15)
主诉:要求验光。
查体:右眼角膜瘢痕。R: +13.00=FC/50cm、L: 0/-2.50×95=0.6。
(二)法医学检验
1. 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T JD0103003-2011)对被鉴定人李某进行检验。按照《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对所提供影像学资料进行检验。
2. 体格检查
X年X月X日,被鉴定人男性,自行步入检查室,发育正常,营养良好,表情自然,神清语明,查体合作,问答切题。头部未见损伤及畸形。右眼呈轻度内陷,结膜充血,轻度水肿,角膜12点- 6点见一纵向瘢痕,瞳孔形态不规则,前房可见,无出血,指动/40cm,矫正后FC/50cm。左眼视力0.3,矫正视力0.6,眼压正常,眼睑无红肿,无内外翻,无倒睫,眼位正,各方向运动正常,结膜无充血,无水肿,巩膜无黄染,无结节,无压痛,角膜透明,KP(-),前房深浅正常,虹膜色泽正常,纹理清晰,无震颤,无色素脱落、肿块,瞳孔圆,直径3mm,对光反射灵敏,前、后无粘连。其余未见异常。
3. 阅片所见
2017.06.06 CT眼眶平扫示:右眼球形态不规则变扁,眼环壁局部不规则增厚,晶状体未见显示,玻璃体内密度欠均匀,可见条形稍高密度影;左侧眼环完整,眼球形态、大小及位置未见异常,玻璃体内未见异常密度影,晶状体形态。大小及位置未见异常。双侧眼肌及视神经走形自然、清楚,其内未见异常密度影,球后脂肪内未见异常密度影。眼眶诸骨形态、密度未见异常。
【分析说明】
根据法医活体检验所见及所提供的各医疗材料证明,被鉴定人李某右眼角膜裂伤、球内容物脱出诊断明确,事实存在,瓷砖碎片飞溅可以形成,且其原发性损伤具有导致严重视力障碍的损伤基础。
现有材料表明被鉴定人李某右眼角膜裂伤、晶体脱失、球内容物脱出等致右眼视力达盲目4级范围。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8.2条第7款及附录B19之规定,目前致残程度为八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 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第5.1.7条b)款,以及附录A2之规定,被鉴定人李某误工时限为180日,护理时限为60日,营养时限为60日。
【鉴定意见】
李某右眼角膜裂伤、晶体脱失、玻璃体脱出致右眼视力达盲目4级范围,致残程度为八级。误工时限为180日,护理时限为60日,营养时限为6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