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检测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右胫骨内固定钢板断裂是否系钢板存在质量问题”的司法鉴定
- 案例时间:2018-02-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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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TJSJYW1517553657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鉴定委托书中指明:“对右胫骨内固定钢板断裂是否系钢板存在质量问题给予鉴定”即对右胫骨内固定钢板按YZB/国 1771-2011产品标准4.1.2的要求进行鉴定(胫骨内固定钢板,材质为TA3,纯钛)。
YZB/国 1771-2011产品标准4.1.2明示,纯钛材料的化学成份应符合GB/T 13810-2007的规定,其显微组织应符合GB/T 13810-2007中规定的晶粒度不粗于5级。
【鉴定过程】
委托鉴定前,天津市检测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将有关检测鉴定工作细则、司法鉴定告知书书面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确认无异议。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法官、申请人、被申请人将鉴定物送达本中心,并确认鉴定物的原始封样状态,在天津市检测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员的见证下将鉴定物拆封,内见鉴定物已断裂成两部分(编号为CE0123 AWS1106 00283048 9孔外右)及7只螺钉(见照片1、2);申请人提出不鉴定7只螺钉,当时将7只螺钉退回。
照片1
照片2
【分析说明】
一、鉴定物的化学成分检测
按GB/T 13810-2007中3.3的要求,对鉴定物进行化学成分检测,其结果见表3。
表3 鉴定物的化学成分检测结果
牌号 | 化学成分% | 检测 结果 | ||||||||
TA3 | 检测 项目 | Ti | Fe | C | O | N | H | 其他元素不大于 | ||
标准值 | 基体 | ≤ 0.30 | ≤ 0.08 | ≤ 0.35 | ≤ 0.05 | ≤ 0.015 | 单一 0.10 | 总和 0.40 | ||
实测值 | - | 0.16 | 0.022 | 0.0026 | 0.0005 | 0.0028 | <0.10 | <0.40 | 合格 | |
注:标准值为GB/T 13810-2007标准中TA3化学成分的要求。 |
二、鉴定物的显微组织检测
按GB/T 13810-2007中3.6.2的要求,对鉴定物显微组织晶粒度进行检测,其平均晶粒度级别数为9级,见晶粒度照片。
晶粒度照片
【鉴定意见】
综上所述,经对鉴定物的检测鉴定,鉴定结论如下:
一、鉴定物的化学成分,符合GB/T 13810-2007中对TA3材质的要求。
二、鉴定物显微组织的晶粒度,符合GB/T 13810-2007中TA3晶粒度不粗于5级的要求。
鉴定物材质的上述指标不存在质量问题,鉴定物断裂原因与鉴定物材质质量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