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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湖南某公司参与郑某诉湖南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龙某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案

  • 案例时间:2021-02-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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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XLGLD1605602911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案情简介】

郑某和龙某分别为第三人深圳某公司和湖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0年12月23日,深圳某公司与湖南某公司签订了《合作合同》,郑某以深圳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在合同上签字。《合作合同》约定:湖南某公司取得项目用地使用权证之日(2011年1月19日湖南某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证)起l5日内将首笔2000万元出资款转入湖南某公司账户后生效。另外双方同意对湖南某公司进行股权改造,其中湖南某公司提供项目建设用地,持公司30%股权,深圳某公司以货币出资,持公司70%股权。

之后,郑某和深圳某公司要求提前对湖南某公司股权进行改造,并转入第一笔投资款2000万元,并另行约定郑某给付湖南某公司股东龙某、李某、周某350万元股权转让款。2010年12月27日,郑某又提出要和湖南某公司另行签订《借款合同》及出具《借据》一张,并要求龙某作担保,签订了《保证合同》。2010年12月29日,郑某在确认湖南某公司70%股权变更登记至郑某名下后,当天下午案外人益某祥公司受郑某指示向湖南某公司转入款项2000万元。而湖南某公司将70%股权变更登记后,郑某便代表深圳某公司行使了一系列合作投资方权利。后因郑某至今未支付350万元股权转让款,湖南某公司股东龙某、李某、周某遂向郑某发出了解除股东股权转让协议的通知,收回郑某持有的70%股权。

郑某以本案为借贷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湖南某公司偿还其借款2000万元、利息、赔偿其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以及龙某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湖南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原审未通知湖南某公司参加诉讼,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审。重审以涉案款项2000万元体现的是湖南某公司与第三人深圳某公司之间的合作合同关系,而非郑某主张的借款关系,因郑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驳回郑某的诉讼请求。

【代理意见】

律师代理湖南某公司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我们认为,本案系合作合同纠纷,主要争议焦点为湖南某公司收到的2000万元款项的性质是投资款还是借款。

一、湖南某公司收到的2000万元是深圳某公司的投资款,而非郑某主张的借款。

2010年12月23日、12月27日深圳某公司、郑某先后与湖南某公司签订了《合作合同》、《借款合同》。其中《借款合同》签订的缘由是深圳某公司为了保障其投资的安全,事实上,湖南某公司与郑某根本没有借款的意思表示和事实。在合同签订以及履约的全过程中,湖南某公司签订合同目的一直都是为合作项目筹集投资资金,深圳某公司、郑某对此知情。

在2010年12月29日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后,郑某依据《合作合同》的约定在持有湖南某公司70%股权情况下行使了一系列合作投资方权利,但从未向湖南某公司提出追偿返还款项2000万元的请求。前述行为可以充分表明,深圳某公司、郑某是带着履行合作合同的目的在行使其权利,基于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深圳某公司、郑某是将2000万元作为投资款转入湖南某公司账户。因此,2010年12月29日案外人益某祥公司受郑某指示向湖南某公司转入的款项2000万元,是深圳某公司的投资款,而非郑某主张的借款。

二、郑某未向湖南某公司提供借款,湖南某公司无需向郑某返还,且龙某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基于上述的事实与理由,该笔款项2000万元是深圳某公司转入的投资款。虽然湖南某公司与郑某签订了《借款合同》,也出具了《借据》,但客观事实是湖南某公司仅收到一笔款项2000万元,由此说明郑某并未向湖南某公司提供借款,所以湖南某公司不存在向郑某返还借款等问题。至于郑某的违约责任湖南某公司表示将保留依法主张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本案中,郑某至今并未向湖南某公司提供借款,所以并没有产生《保证合同》约定的和《担保法》规定的债务。因此,龙某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判决结果】

重审判决,驳回郑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文书】

重审认为,如何认定湖南某公司收到的2000万元款项的性质,是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

根据合作合同和借款合同的约定,深圳某公司和郑某的主要义务都体现在其应向湖南某公司支付款项2000万元。同时,按照合作合同的约定和借款合同的性质,只有在支付该2000万元款项后,该两份合同才生效。由于湖南某公司在上述两份合同签订后只收到款项2000万元,因此本案所涉两份合同依法只能有一份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同时,该两份合同的性质不同,其所体现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同。对资金的安全性而言,借款合同无疑比合作合同对出资人更有保障,因为合作可能存在亏损风险,但借款合同中的债权人不能如合作合同的投资方那样,持有公司股权,具体参与合作项目的经营管理过程。对资金需求方来说,合作合同要比借款合同的压力小,因为没有向投资方按期归还本息的义务,但有保障投资方参与合作项目经营管理的义务。因此,出资方不能既要求按期归还本息,又要求参与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只能择一行使。对本案而言,由于借款合同和合作合同均已经依法签订,郑某可以选择履行其与湖南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也可以以深圳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选择履行深圳某公司与湖南某公司签订的合作合同,但不能同时行使借款合同的权利和合作合同中的权利。

从合同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来看,合作合同签订在前,借款合同签订在后,借款合同并没有约定郑某有权参与湖南某公司的经营管理,以及郑某有权持有湖南某公司70%的股权,也没有宣布之前的合作合同已经解除。上述合同签订后,郑某实际上参与了湖南某公司的经营管理,湖南某公司也将其70%的股权变更登记到郑某名下,郑某在湖南某公司行使的完全是股东才享有的权利。因此,这些履行行为更符合合作合同的特点,郑某实际上行使的是投资方才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两份合同均可成立和生效,但只有一份合同应当生效和履行的情况下,权利人应当在合理时间内选择其愿意履行的那份合同,并通知合同的相对方,以使相对方做好履行合同的准备。本案郑某在借款合同到期后并未向湖南某公司主张借款债权,而是继续行使依据合作合同才享有的相关权利,导致湖南某公司对其产生合理信赖,以为本案所涉合作合同在正常履行之中,郑某不会再就涉案款项主张借款权利。鉴于本案借款合同的签订背景,湖南某公司的该种信赖符合常理,法律应当予以保护。

从本案款项的来源来看,本案郑某和深圳某公司在法律上虽然属于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但该两个法律主体之间并非没有关联,而是股东和公司的关系、控制者和被控制者的关系。郑某作为法定代表人在该合同上签字,其有权指示案外人益某祥公司将款项2000万元汇入湖南某公司账户,既可以理解为代表其本人的行为,也可以视为代表深圳某公司的行为。根据本案两份合同的约定情况及后续履行行为,湖南某公司将经由郑某指示的汇款行为视为深圳某公司履行合作合同的行为,以及湖南某公司将公司股权过户到郑某名下以表明其履行了合作合同项下对深圳某公司的法律义务,符合郑某和深圳某公司的特殊关系以及本案所涉借款合同与合作合同同时存在的事实,依法应予以确认。合作合同约定的款项支付时间和股权过户时间在实际履行中均发生变化的事实,没有影响当事人权利的公平享有和平等保护,因此也不影响合作合同的生效。

综上所述,重审认为,郑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判决驳回郑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的两份合同都是诺成合同,也都经合同双方依法签订,且均已成立。由此导致本案存在两个合同关系,分别是投资合同关系和借款合同关系。本案中,《合作合同》签订在前,《借款合同》签订在后,两者签订时间相距仅4天,2天后2000万元款项转入湖南某公司账户,在两者均指向同一笔款项的前提下,只能择一履行。全案结合两份合同的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借款合同》既没有约定郑某有权持有湖南某公司的股权及参与湖南某公司的经营管理,也没有宣布解除之前签订的《合作合同》。但上述合同签订后,郑某代表深圳某公司实际上行使的也是投资方才享有的权利,持有湖南某公司的股权及参与了湖南某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使了投资方才享有的权利,更符合《合作合同》的特点。

第二,从现有情况来看,郑某在《借款合同》到期后从未有向湖南某公司与龙某催还款项的行为,反而仍然在行使着湖南某公司投资方的权利。郑某主张其持有湖南某公司的股权的目的是保证借款的安全性,但其完全可以通过股权质押方式实现其目的,而无需通过持有湖南某公司的股权及参与湖南某公司的经营管理的方式实现其目的。

第三,基于当事人利益的平衡保护原则,如果将款项2000万元定性为借款,郑某与湖南某公司之间借款合同生效,但会导致与郑某在合同签订后实际享有的权利不对称,同时也会导致湖南某公司对深圳某公司的合理信赖落空,对湖南某公司利益的保护明显有失公允,不利于督促合同当事人诚信履约。

综上,重审最终将2000万元款项的性质定为投资款。

【结语和建议】

由于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很明晰且操作比较简单,而且还可以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所以很多投资方都会要求再签订一份《借款合同》,为《合作合同》的目的实现进行所谓的“保证”或“担保”,从而导致借款合同被滥用的现象屡见不鲜。

在合同法的司法实践中,立法者制定的法律法规大都是任意性规定,特别是目前尚未有法律法规对 “合同目的”的概念予以明确,所以往往给了法官许多的自由裁量权。在司法实践的进程中,希望能逐步统一认识,以保证法官在判案时能够实现对法律关系的快速准确判断。同时,也建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合同这类纠纷,应当尽早向专业律师寻求帮助,以尽可能减少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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