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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受指派为涉嫌故意杀人罪犯罪嫌疑人刘某进行辩护案

  • 案例时间:2021-03-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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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LJLGLD1612849610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案情简介】

受援人:刘某,女,2001年出生,2017年7月30日因故意杀人罪被取保候审。

2016年10月份左右,刘某在老家遭受强奸,因为害怕等原因,没有报警,也没有告诉家人。她发现自己因强奸而怀孕后,害怕家人知道,于是来北京打工。2017年7月27日21时许,刘某在北京市的一公共卫生间内生下一男婴,因为害怕别人知道自己未婚生子,采取了扼压婴儿颈部的手段,造成婴儿因机械性窒息死亡。

【代理意见】

通过阅卷和会见,辩护人对案情有了全面了解,对起诉意见书认定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仅发表量刑建议,刘某存在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影响本案的量刑,包括:

一、刘某系未成年人,请求法庭对其减轻处罚

刘某的出生日期是2001年5月9日,本案的发生时间是2017年7月27日,当时其年龄是十六周岁,系未成年人,我国刑法第17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刘某的行为不存在预谋,其主观恶性及犯罪动机应与一般故意杀人行为有所区分

本案不同于一般的故意杀人案,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特殊性。案发时刘某刚满十六岁,心智极不成熟,她犯罪不是因为主观恶性,而是害怕被别人发现,对社会不存在危害性。

刘某遭受强奸(未报案)而怀孕且是初次怀孕,这种突如其来的经历让她原来的生活轨迹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内心惊惶不定,根本无法适应。分娩历来是女子的生死考验,即便具备现代医疗技术的医院内分娩亦存在生命危险,何况在厕所内独自分娩,危险不言而喻,而且何时分娩是自己不能选择的,故刘某不存在生产后将婴儿的预谋,反而是加害人和受害人的统一。

刘某自从怀孕后一直担心会受到社会上的负面评价,她害怕别人知道自己怀孕,加上她自身对压力的承受能力不高,使得她始终处于焦虑和紧张之中,这种情绪直接影响了她对母亲这一角色的接受,同时也阻断了她对孩子的感情。   

刘某性格内向,没有生活经验和社会阅历,在怀孕后缺乏亲人的帮助及情感支持,在独自完成生产婴儿全过程,身体极度虚弱的情况下,未能理智行事,对所生婴儿实施了侵害行为。综合其犯罪背景、动机及实施犯罪时的具体情况,其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较之其他有预谋的故意杀人案件有所区别。

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对实施杀婴行为的未成年少女母亲量刑的关键点便在于其人身危险性的高低。刘某并不是穷凶极恶残害无辜婴儿的杀人凶手,反而是孤独无助彷徨的未成年少女。

三、刘某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四、刘某具备监护帮教条件

刘某的父母能够积极承担起监护职责,主动履行抚养教育职责,案发后父母与律师积极沟通,想尽办法帮助。其家庭具备了监护帮教条件。刘某的父亲告诉律师,出事后,父母一直陪在孩子身边,希望这件事不要给孩子造成更大的伤害,他们会尽力弥补伤害,逐步减轻孩子的心理阴影。

综上所述,刘某具有诸多法定从轻和酌定处罚情节。现刘某已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为使其早日回归社会,对其减轻处罚并判处缓刑、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符合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的司法理念。从未成年人司法所追求的基本理念而言,如何对其心理和行为进行由内而外有针对性的矫治,使其能够重新回归社会才是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终极目标。

因此,辩护人请求法庭对刘某减轻处罚,依法对刘某判处缓刑。

【判决结果】

2018年6月22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8)京03刑初5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裁判文书】

2018年6月22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8)京03刑初5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刘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小、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有悔罪表现,在犯罪的危险小,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刘某产子后因害怕被别人发现,情急之下实施了犯罪行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较小,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主动认罪认罚,应当从宽处理。

【案例评析】

在本案中,辩护律师充分发挥作用,充分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为涉案的未成年人争取到最妥善的司法处置方式,同时从其需求出发,帮助申请社会资源爱心基金的资助,有利于从根本上教育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为其顺利回归社会创造条件。律师了解到,被告人自从怀孕后一直担心会受到社会上的负面评价,她害怕别人知道自己怀孕,加上她自身对压力的承受能力不高,使得她始终处于焦虑和紧张之中,这种情绪直接影响了她对母亲这一角色的接受,同时也阻断了她对孩子的感情。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对实施杀婴行为的未成年少女母亲量刑的关键点便在于其人身危险性的高低。被告人并不是穷凶极恶残害无辜婴儿的杀人凶手,反而是孤独无助彷徨的未成年少女。 

辩护人和被告人对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认定的罪名没有异议,辩护人将工作重点放在提出合理化的量刑建议上,而最终会怎么判,这也是被告人和家长最为关心的问题。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存在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建议公诉机关充分考虑少女杀婴案与一般有预谋的杀人犯罪的动机、主观恶性程度与社会危害性相较区别很大,充分考虑这类犯罪的特殊性,建议提出判处缓刑的量刑建议,最终被法院全部采纳。

【结语和建议】

尽管本案在司法程序中取得了令人满意的结果,但是案件暴露的各种问题应当引起各方足够的重视。

刘某怀孕的原因是遭受了强奸,本来是受害人,但是她没有告诉父母,更没有报警,发现自己怀孕后,仍然没有告知父母,而是决定“所有问题都自己扛”,只身一人来到北京打工。在北京打工期间,不论是老乡还是同事都没有发现刘某怀孕,她对所有人都隐瞒了事实。

由此可见家长与孩子沟通缺失程度之严重!而未成年少女在遭遇性侵害这样的惨剧后,再独自面对怀孕生产的巨大压力,无疑使其又遭受了特殊的“二次侵害”。家长在案件发生后尚且不能及时知晓情况,要求其事先预防未成年少女遭受性侵害这一正常要求听起来竟似奢望,这也反映出了当前社会部分家庭代际关系的非正常化,而扭转这种不正常,增强父母与未成年少女的沟通交流也就显得尤为必要。

本案发生后,公安机关了解到刘某是遭受强奸而怀孕,建议家长到山东当地报警,但是家人出于种种顾虑,选择了沉默,他们放弃了自己的权利。这也体现中,现实中很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案件没有浮出水面,由于传统保守思想对现代人的影响,很多被性侵者认为这是羞耻之事而难以启齿,没有第一时间报警而给案件侦破带来困难。还有一些父母更是为了面子和孩子的前途,采取隐忍私了的方式,这一方面反映了保守思想已经成为了法治进程的一道阻碍,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家长及社会对青少年的两性概念缺乏正确引导。

未成年人处于生理发育和心理发展的特殊时期,心智尚不成熟,具有感情用事、容易冲动等特点。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对新鲜事物的好奇心强,但辨认、控制能力都比较差,容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本案凸显出家庭和学校对未成年人性安全教育的缺乏,为增加未成年人对性行为性质和后果的了解,避免其受到性侵害,家庭应重视对未成年子女的性安全教育,帮助其正确地认识与处理两性关系;学校也应当教授学生与年龄增长相一致的生理知识,帮助其树立自尊自爱的性道德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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