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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张某某诉王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二审案

  • 案例时间:2021-11-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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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XLGLD1631926772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案情简介】

张某某父母经人介绍,得知被告王某某有土地转让。2017年7月9日张某某父母与王某某交流,王某某保证其转让的土地能够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及土地规划证。当日,张某某向王某某支付了20,000 元购买土地押金。2017年7月11日,双方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转让的土地坐落在祁阳县某镇某村某岔路地段,土地转让费为412,000元,达成协议后分两次付清;王某某必须在2018年1月办理好土地使用权证及土地规划证,并约定了违约责任。当天,张某某通过农业银行转入王某某账户202,000元,王某某向张某某出具了收款证明。协议签订后,王某某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土地使用证及土地规划证。张某某向有关部门了解,得知王某某向张某某转让的土地为村集体土地,不能买卖。张某某多次要求王某某退还购买土地款未果,张某某遂委托湖南齐物律师事务律师代理本案,将王某某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在查明全案事实的基础上,判决支持原告张某某诉请,被告王某某认为一审判决利息计算问题不符合法律规定遂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代理意见】

无效的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返还的日期应为合同签订之日即2017年7月12日。双方约定的6月15日系还款履行之日,并非利息起算之日。

【判决结果】

双方达成的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王某某称,双方口头约定2020年6月15日退还土地转让费,应从次日开始计算,但双方口头约定退款日期上诉人并未履行约定。王某某于2017年7月9日、7月11日一共收取张某某222,000元。双方自2018年至2020年多次协商,张某某多次通过短信要求王某某退款,王某某一直未退款。故王某某自2017年7月占用资金,双方多次协商也未予返还,应当自占用之时支付222,000元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裁判文书】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湘11民终2366号]。

【案例评析】

农村集体土地不能买卖,被告王某某蒙骗张某某签订了土地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结语和建议】

张某某不懂法律和国家土地政策,轻易相信王某某的私下口头承诺,导致自己遭受损失,最终只能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为公民应当参与普法学习,用法律的武器来指导自己的日常行为,避免损失和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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