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律师工作

律师代理案外人陶某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案

  • 案例时间:2021-12-07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HLJLGLD1552360148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案情简介】

2014年4月15日陶某向某省御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位于某市御景嘉园1栋18号车库,面积19.31平方米,原告陶某向其支付160000元,原告已向某省御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全部购房款,某省御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开据购房收据,原告陶某于2015年办理入住手续,缴纳物业费、取暖费、水费、电费等,已经入住一年多。

2016年 8月31日,陶某得知房屋被查封后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异议申请被驳回后,我所代理陶某向法院担出执行异议之诉。

【代理意见】

按照现行民诉法规定,执行异议之诉是对执行标的物是否继续执行的实体审查和程序救济,其诉讼请求必须与原裁判无关。该诉讼程度不审查原判裁定或调解书,但是可以附带审理执行标的物的确权诉讼。案外人认为原生效裁判文书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并根据案件情况确定是否可以作为再审程序当事人。虽然其本质不是执行异议之诉,但是该再审程序是案外人因执行异议而提起再审的特殊再审程序救济。

【判决结果】

停止对某市御景嘉园小区1号楼1层18号车库的执行、解除查封。

【裁判文书】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2016)黑1223民初1390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评析】

一、本案被查封的房屋(某市御景家园1号楼一层车库27号)应属于原告所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解除对该房屋查封。

二、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该房屋属于原告所有。

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真正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2012年新修正在民事诉讼法和2015年的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比较完备的建立了执行异议之诉制度。新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结语和建议】

本案给购房者敲响了法律的警钟,购房者要购买五证具全的房屋,否则会引纠纷。五证,一个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二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是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第四是国有土地使用证,第五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简称叫“五证”。其中前两个证是由规划局核发,开工许可证是由建委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由土地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核发。购房者在查看五证的时候一定要看原件,复印件很容易作弊。签合同前,要看清楚您所预购的房屋是不是在预售范围之内,以确保将来顺利的办理产权证。

当合法权益被侵害时应及时维权,本案当事人在购买房屋阶段由于对法律知识了解的欠缺,误以为在开发商处以合理的价格全款购房,而且已办理入住手续多年,虽然没有办理产权证,但是开发商的原因不能办理,本人无过错,并不会引起纠纷。实际并不然,房屋属于物权法调整范畴,房屋在没有办理产权初始登记前,仍登记在开发商名下,当开发商对外有债务时,债权人就会对登记在开发商名下房屋进行查封,实际购房人的权益就会受以侵害。因此购房人要么购买五证具全的房屋,要么在买房时咨询专业律师,得出合理的建议,正确适用法律,以防此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及时得到有效的维护。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