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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天平司法鉴定所对交通事故受害人伤残等级法医临床鉴定意见进行出庭作证案例

  • 案例时间:2018-12-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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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LSJCZ1521179489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被鉴定人曲某某于2016年12月20日过人行道时被侧面行驶的出租车撞倒,造成被鉴定人腰部受伤。

【鉴定情况】

被鉴定人于2016年12月20日受伤,受伤当日其到XX市医院就诊,临床诊断为腰骶部外伤。2016年12月23日再次到XX市医院就诊,CT和MRI提示为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本鉴定机构阅XX市医院的CT和MRI结果,认定胸12椎体新鲜骨折,椎体变扁(压缩程度小于椎体高度的1/3),但可见椎体有2条骨折线并累及中柱,已属于椎体粉碎性骨折征象。目前,被鉴定人神清语明,两下肢麻木,大小便如常,腰部活动功能部分丧失,两下肢肌力5级。

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的4.9.3 b)之规定,胸12椎体粉碎性骨折(2条以上骨折线累及中柱)评定九级伤残。

【出庭作证】

1.接到出庭通知书,与法院确认相关事宜

2017年6月1日,吉林天平司法鉴定所收到XX市法院交通法庭要求本案鉴定人于2017年6月14日出庭的通知书。鉴定人即与承办法官取得联系,告知两位鉴定人可以准时到庭,并确认出庭的具体时间、地点,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相关法律规定,协商并确定出庭费及差旅费等费用及支付方式。

2.鉴定人出庭前的准备

首先,鉴定人调取鉴定卷宗,温习了本案的委托鉴定经过和相关鉴定内容,为接受质询做好充分准备;其次,准备好出庭所需的相关资料:原始鉴定卷宗;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许可证》和鉴定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等执业证明材料;与鉴定相关的专业技术材料。

3.履行出庭作证义务

鉴定人出庭作证是庭审程序中的一个环节,鉴定人要服从法庭安排,遵守法庭纪律,注意行为举止。

2017年6月14日,鉴定人准时到达法院指定的法庭,在法院工作人员的指引下在等候区等待法庭通知。按照庭审程序,鉴定人出庭作证安排在开庭后的法庭调查阶段。鉴定人接到工作人员通知后进入法庭,在指定的席位就座。法官核实鉴定人身份,要求出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相关执业资格证。法官询问后,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未表示异议。法官要求鉴定人对本案鉴定经过和鉴定意见做出说明。

鉴定人阐述了鉴定意见: 2017年4月24日,吉林天平司法鉴定所接受XX市交通警察大队委托,对曲某本次损伤的伤残等级(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标准)给予评定,吉林天平司法鉴定所于2017年4月25日出具鉴定意见书。

理由如下:

根据病历资料、影像学资料以及法医临床检查综合分析,被鉴定人高某本次车祸外伤致胸12椎体压缩粉碎性骨折(新发),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的4.9.3 b)之规定,胸12椎体粉碎性骨折(2条骨折线累及中柱)评定九级伤残。

鉴定意见宣读完毕后,法官依次询问原告、被告对此鉴定意见有何质疑。原告方表示无质疑。被告代理律师向鉴定人提出质询:医院诊断为“胸12椎体压缩骨折”,无粉碎性骨折诊断,标准为“粉碎性骨折为九级伤残”,被鉴定人根据什么评定9级?鉴定人答复:被鉴定人本次损伤后到XX市医院行CT和MRI检查,根据影像学征象认定胸12椎体新鲜骨折,椎体有2条骨折线累及中柱,符合椎体粉碎性骨折条件;鉴定人当庭指出CT片中粉碎性骨折的具体位置。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相关规定,构成9级伤残。

之后在法官的再次询问下,原告、被告双方均未针对本案的鉴定内容未提出异议。法官宣布,若无异议,鉴定人先退庭等待法庭调查结束。法庭继续审理其他内容。最后,鉴定人审阅法庭调查笔录中与鉴定人出庭相关内容记录无误后,签字认可,鉴定人完成出庭作证。

【鉴定意见采信情况】

法院认为被鉴定人提供的CT片、MRI片等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曲某胸12椎体骨折为粉碎性骨折,满足九级伤残条件,该案事实证明严密,证据评价恰当,具有较强的说服力。最终采信了吉林天平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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