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张某办理有犯罪记录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03-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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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BJGGGY1641523322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中国北京市居民张某作为移民申请人申请办理某国移民手续,需要提交其本人及其配偶李某在中国居住期间有无犯罪记录公证。张某本人在北京市的相关公证机构办理了无罪记录公证;其配偶李某在中国有犯罪记录的事实如下:李某于2012年9月3日因故意伤害被朝阳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9月7日取保候审,后被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自上述判决后李某无犯罪记录。
李某办理上述有犯罪记录公证提供的材料有其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北京市公安局陶然亭派出所为其出具的《有犯罪记录证明》,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为其出具的完整的有无犯罪记录的《证明信》。李某陈述其本人有犯罪及该项犯罪之前之后均无犯罪记录,公安部门及人事档案存放部门对其有无犯罪记录的事实均予以证明,申请公证机构据实为其出具其本人在中国居住期间的全部有无犯罪情况。本处受理该项公证申请后,进行了相关核实,并与相关机构的工作人员取得了联系,确认了证明信内容,最后为李某出具了有犯罪记录公证。
当事人后续反馈,已经在某国驻广州领事馆顺利取得移民签证。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1)京长安外民证字第XX号
申请人:李某,男,1963年X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有犯罪记录
兹证明李某在中国居住期间:2012年9月3日因故意伤害被朝阳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9月7日取保候审,后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李某自上述判决后至2021年11月5日止无犯罪记录;其档案中未见2012年9月3日之前的犯罪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公 证 书
(2021)京长安外民证字第XX号
申请人:李某,男,1963年4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译本与原本相符
兹证明前面的(2021)京长安外民证字第XXX号《公证书》的英文译本与该公证书中文原本内容相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