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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保全被继承人银行保险箱物品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03-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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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BJGGGY1641523173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李某的母亲王某生前在北京某银行租赁有银行保险箱,王某离世前未曾向李某交待保险箱密码及物品等情况,李某在收拾母亲遗物过程中,发现了母亲和银行签订的租赁保险箱的协议、交费凭证和几把保险箱钥匙。李某向银行咨询如何领取母亲遗留在保险箱中的物品,银行告知其需要办理继承权公证才能领取。李某到我处咨询继承事宜,公证员向其告知,根据中国公证协会在2009年发布的《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第十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存放在银行保管箱内物品公证的,公证机构应当告知其先申请办理用途为查询保管箱内物品的亲属关系公证和开启保管箱清点物品的保全证据公证,待保管箱内属于被继承人所有的物品的种类和数量确定后,公证机构可以为其办理继承公证。”李某又和银行方面进行协调,银行终于同意可以先配合其办理清点保险箱内物品的保全证据公证。

按照约定的时间,公证员和助理随同李某一同来到该银行,银行工作人员在查验公证人员及当事人的相关证件后,在负责保险箱工作的两名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李某使用自己母亲遗留的钥匙、银行工作人员使用备用钥匙,两把钥匙一起打开了王某遗留的保险箱,公证人员对该保险箱里的物品进行了清点,并由当事人李某进行了再次清点复核,清点完毕后,所清点的物品还按原状放回至保险箱并由李某进行上锁。在清点过程中,公证员现场制作了《清点物品清单》(由所有在场人员签字确认),并进行了现场录像和拍照,事后为当事人出具了保全证据公证书。此后,在上述保全证据公证的基础上,又为当事人出具了继承公证书,当事人顺利继承了母亲遗留在保险箱内的物品。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XX号

申请人: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公证

申请人李某于XXXX年XX月XX日向我处提出申请,称其母亲王某生前在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营业部租赁有保险箱,为妥善办理遗产继承事宜,申请本处对该保险箱内的物品进行清点,并对保险箱内的物品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陈某会同申请人李某于XXXX年XX月XX日来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XX号的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营业部,李某使用其自己携带的钥匙和该行工作人员张某一起开启了编号为8XX号的保险箱,该保险箱内有物品如下:

1、美元现钞(纸钞,面额100元),共计75张(总计7500美元),以及3张银行购汇单据。

2、美元现钞(纸钞,面额100元),共计80张(总计8000美元),以及3张银行购汇单据。

3、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账户》卡:1张。

4、存折(作废页):1张。

5、名片:1张。

6、华夏银行《个人转账凭证》:1张。

7、《贵金属首饰及其选购》:宣传资料1页。

8、《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1张。

9、XX实物金条:1根(编号:GXXXX),Au99.99,100g。

10、两根项链及《发票》。

11、两只戒指(粉红色布包内装)。

12、两只耳钉、一只戒指(紫红色布包内装)。

13、中国工商银行单据:共计2张。

14、华夏银行交易单据、凭证、协议等:共计9张。

15、鉴定证书:1张。

16、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单:1张。

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陈某会同申请人李某及银行工作人员对上述保险箱内的物品进行了清点和记录。清点完毕后,上述所清点物品仍按原状放置回该保险箱存放,并由申请人李某使用其携带的钥匙关闭该保险箱并上锁。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陈某使用本处提供的数码设备(注:已检查设备的清洁性)对上述开启保险箱的过程、进行清点的物品内容以及关闭保险箱的过程进行了现场拍照及摄像。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上述过程中,本公证员、公证员助理陈某和银行工作人员张某均在现场;与本公证书相粘贴的附件系上述过程中公证人员对保险箱及其内部所放物品的状况经现场拍照后由本处彩色打印所得的照片,其内容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在上述过程中由公证人员现场拍摄的录像视频,由本处刻录至光盘一张存档于本处。

附件:照片(共计十六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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