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淮南市李某设立居住权遗嘱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01-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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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AHGGGY1640163020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李某现年95岁,丧偶未再婚,育有七个子女,父母已去世多年。除了长子袁甲身体有残疾、至今没有成家外,其余六个子女都已成家多年、独立生活。子女中无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李某也没有收养、抚养过其他人。李某和丈夫袁某原有一处坐落在淮南市XX区XX街道XX村X栋X室的房产,后由李某一人继承。李某考虑到其年事已高,唯一让其放心不下的就是长子袁甲。李某决定在其神志清楚、头脑清醒的时候把后事安排好,免得其去世后继承人之间产生纠纷。
为此,李某向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承办公证员经上门和老人详谈后,在详细了解其家庭情况和老人心愿后,告知老人可以办理一份附义务的遗嘱公证,在遗嘱中明确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按照立遗嘱人的愿望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根据老人真实的想法,承办公证员为其拟定了遗嘱,在遗嘱中,老人明确表示:“其单独所有的、坐落在淮南市XX区XX街道XX村X栋X室的房产,在其去世后,由其小女儿袁乙一人继承,由其单独所有,不作为其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其去世后,袁乙应保障袁甲对该房产享有居住权直到去世”。后公证员为其出具了遗嘱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皖淮正安公证字第XX号
申请人:李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淮南市XX区XX村X栋X室,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 遗嘱
兹证明李某于2020年XX月XX日在淮南市,在本公证员与公证人员XXX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捺指印(右手食指),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李某的遗嘱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淮南市正安公证处
公证员
2020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