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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吉林市刘某某继承微信账户余额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01-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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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LGGGY1638948843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刘某于20XX年XX月XX日在某市因病死亡,死后遗留多个银行存款及微信账户余额等财产。现刘某的子女刘某某要求继承刘某生前遗留的财产,并于2020年XX月XX日向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

经查,刘某离异未再婚,育子女一人,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刘某的遗产中包括有微信账户余额。刘某某欲继承刘某微信账户余额遗产,遂同腾讯公司沟通。腾讯公司要求必须经公证才能更改微信账户支付密码,而公证处由于无法确定刘某的微信账号中具体余额,无法出具继承公证书。经研究,并征询腾讯公司意见,最终决定参照查询银行余额的办法为刘某某出具《查询函》,被查询单位为腾讯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刘某某将该查询函邮寄到腾讯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数日后,刘某某提交继承公证需要的其他材料以及由腾讯公司出具的刘某微信账号及账户余额证明,公证处为其办理完结继承权公证,刘某某成功继承刘某的遗产。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吉某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

刘某某,女,XX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吉林省某市某区某小区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被继承人:刘某,男, XX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吉林省某市某区某小区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继承人刘某某因继承被继承人刘某的遗产,于XXXX年XX月XX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向我处提交了下列材料: 

一、由公安机关颁发的刘某某、刘某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

二、死亡证明;

三、人事档案复印件;

四、存款证明;

五、离婚证;

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我处对继承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对继承人进行了询问并同时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申办公证的法律后果进行了告知。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刘某于20XX年XX月XX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刘某死亡时遗留的合法遗产是:

1、某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XXXX元(如有利息产生以发放为准),职工代码:XXXX,单位代码:XXXX;

2、刘某在其微信号(XXXX)相应的微信零钱账户中的可用余额: XXXX (如有利息产生以发放为准);

3、A银行存款,账号: XXXX,余额:XXXX元(如有利息产生以发放为准);

4、B银行存款,账号: XXXX,余额: XXXX元(如有利息产生以发放为准);

5、C银行存款,账号: XXXX,余额: XXXX元(如有利息产生以发放为准);

三、被继承人刘某与薄某某双方互为原配夫妻,共生育1个子女,是刘某某;

四、被继承人刘某与薄某某于XXXX年XX月XX日离婚,被继承人刘某离婚后至死亡时止未再婚;

五、刘某的父亲和母亲均在刘某死亡之前死亡;

六、被继承人刘某无非婚生子女,也未收养子女;

七、据被继承人刘某的继承人刘某某称,被继承人刘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继承人表示上述陈述属实,并自愿承担举证及陈述虚假的法律责任。

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也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八、被继承人刘某的子女刘某某表示要继承被继承人刘某的上述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上述财产属于被继承人刘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被继承人刘某的遗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因被继承人刘某与薄某某于XXXX年XX月XX日离婚,被继承人刘某离婚后至死亡时止未再婚,且刘某的父母亲均先于刘某死亡。

综上,兹证明被继承人刘某的上述遗产由其子女刘某某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某市某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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