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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事权粮食粮权保全证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1-12-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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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XGGGY1636020224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为切实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有效避免粮权纠纷,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湖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湖南分公司)向湖南省长沙市某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申请对湖南省各地州市直属库委托代储的中央事权粮食(最低收购价粮)办理公证。

公证处高度重视中储粮湖南分公司的公证申请,在正式受理公证申请前,组织公证员到代储库点进行调研。经与中储粮湖南分公司多次商讨,结合调研所掌握的第一手资料,最终确定了固定粮食现状+签订粮权确认书的保全证据公证方案。通过查资料、看现场、留影像、相关工作人员发表声明等方式固定证据,最后由直属库和代储企业当场签订《中央事权粮食粮权确认书》,并由公证处对全过程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公证员认真审查了中储粮湖南分公司申请办理公证的主体资格,审查了各地州市直属库与储粮企业签订的代储协议、入库验收凭证等材料。根据各储粮库点的分布情况,将工作任务分解成若干公证工作小组,各个小组做到既有分工又有协作。公证员深入每个储粮库房,通过“一看、二测、三拍、四声明”等措施,详细记录现场情况。一看,就是查看库房公示的粮食专卡的数据与实际储粮品种、数量、质量与代储协议,核对入库验收单是否完全一致;二测,就是使用米温杆随机抽查测量粮食的高度,防患“空心粮”;三拍,就是从粮库的四个不同角度对粮食储存现状进行拍照、摄像;四声明,就是各地州市直属库授权代表在公证现场向计量员、保管员、驻库监管员等岗位负责人告知中央事权粮食的国家属性,由计量员、保管员、驻库监管员等岗位负责人以发表声明的形式明确自己的岗位责任。最后由直属库和代储企业当场签订《中央事权粮食粮权确认书》。

自2017年开始,该公证处每年指派公证(人)员40多人,分批次对全省10多个地州市的代储库点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极大增强了各直属库委托代储中央事权粮食全过程的公信力,有效避免粮权纠纷。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XX市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营业场所:长沙市XX街XX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关系人:

中央储备粮XX直属库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XX市XXXXXX管理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XX粮油储备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于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向我处述称: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授权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管理湖南省辖区内的中央事权粮和直属库。中央储备粮XX直属库有限公司委托XX粮油储备中心收储中央事权粮,为防控直属库以外库点储粮的风险,避免粮权争议,特向我处申请对XX粮油储备中心中央事权粮库点的粮食储存现状进行保全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和公证人员孙某某以及中央储备粮XX直属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于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十六时五十九分来到XX粮油储备中心,本公证员和公证人员孙某某、中央储备粮XX直属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一同对XX粮油储备中心中央事权粮库的仓房分布情况和周边环境进行了查看。公证人员孙某某使用其本人的手机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本公证员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摄像。随后,本公证员和公证人员孙某某以及中央储备粮XX直属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XX粮油储备中心的计量员李某某、保管员朱某某进入用于储存中央事权粮的仓房,中央储备粮XX直属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和XX粮油储备中心的计量员李某某、保管员朱某某共同对中央事权粮进行了查看,查看结束后,中央储备粮XX直属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将中央事权粮的仓房门粘贴封条。计量员李某某、保管员朱某某分别签署了《声明书》一式一份共二页(内容详见附件1)。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在XX粮油储备中心的办公室,中央储备粮XX直属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与XX粮油储备中心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共同签署了《粮权确认书》一式二份,每份共计二页(内容详见附件2)。

回到本处办公室,本处公证人员徐某某将公证人员孙某某在上述保全证据过程中所拍摄的照片打印一式三套,每套共计照片打印件二页,含照片七张(内容详见附件3);公证人员徐某某将本公证员在上述保全证据过程中所摄录像数据刻录光盘一式三张(内容详见附件4)。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粮权确认书》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原件上“中央储备粮XX直属库有限公司”的印章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的签名均属实,原件上“XX粮油储备中心”的印章属实;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声明书》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原件上 “李某某”、“朱某某”的签名均属实,原件留存于本处;本公证书所附照片打印件系对在上述保全证据过程中所拍摄的照片打印所得,本公证书所附光盘系对在上述保全证据过程中所摄录像数据刻录所得,均与实际情况相符。

附:1、《声明书》复印件二份共二页

2、《粮权确认书》复印件一份共二页

3、照片打印件共二页

4、光盘一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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