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远程视频协助外省公证处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1-12-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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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BJGGGY1635730945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新冠”疫情期间,北京市国信公证处收到呼和浩特市蒙正公证处的协助办理公证申请。原因是某大型知名餐饮企业为渡过“新冠”疫情难关,向当地银行申请了一笔巨额贷款。但该银行要求办理赋予强制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同时,要求该企业法人及其配偶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且必须亲自办理,不可进行委托办理。但债务人和保证人均在北京,因疫情原因不能回到呼市办理。因此,银行和债务人、保证人无法进行“面签”。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公证处为了尽快解决该企业的困难,同时确保公证程序万无一失,最大限度的保障贷款银行的利益,将其风险降至最低,决定采取在线交互式的创新模式办理本次公证。
具体程序:
1、对当事人进行身份识别。由公证员使用仪器进行身份证真伪读取,然后进行对比,判断是否为当事人本人。
2、远程视频连线呼市的公证处,在呼市公证员视频下,对当事人进行有关问题的询问。
3、在远程视频下,当事人在呼市公证处相关文件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上签字、捺指印、盖章等环节。
同时,国信处公证员对前面2-3部分的过程进行全程摄像。
上述过程完成后,再由国信公证处将上述全部文件快递给呼市的公证处,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对上述有关问题加以证明,协助呼市公证处完成本次附强公证的全部工作。在呼市公证处接到国信处的上述文件后,根据这些文件,完成最终的公证书的出具,从而帮助当事人完成借款的需求。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法 律 意 见 书
(2020)京国信事务证字XXXXX号
一、出具原因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蒙正公证处需要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需要,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该公证所涉及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的借款人、保证人无法到场,故需要本处协助办理有关事宜,并出具该《法律意见书》予以说明。
二、办理情况概述
本公证员与本处公证人员李原辉于2020年2月XX日下午来到北京市海淀区阜石路XXXX菜品研发中心。首先,公证员核验贾某某、张某某的身份证件和本人身份。随后,开通微信远程视频聊天功能,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蒙正公证处公证员李A进行现场连线。在李某公证员的现场监督下,本公证员对贾某某、张某某就有关问题进行询问,二人进行回答。最后,本公证员及本处公证人员李B和李C公证员现场共同监督,贾某某、张某某亲自在《公证申请表》(自然人、法人各一份)、《公证事项受理通知单》、《公证告知书》、《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蒙正公证处谈话笔录》、《领取公证文书回执》等公证文件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承诺书》上签名、捺指印。随后,在上述人员共同监督下,由贾某某指定的内蒙古XX餐饮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盖章。
同时,本公证员对上述询问和签名、捺指印、盖章环节进行全程摄像。
三、本处在本次法律意见书中所能证明的问题如下:
1、贾某某、张某某均系本人。
2、贾某某、张某某所持的《居民身份证》均属实。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承诺书》、《公证申请表》(自然人、法人各一份)、《公证事项受理通知单》、《公证告知书》、《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蒙正公证处谈话笔录》、《领取公证文书回执》等文件系贾某某、张某某系本人现场亲自签名及捺指印(相关全部文件复印件附后)。
4、贾某某、张某某现场亲自表示,知悉所签署的全部文件的法律后果,同时二人均表示,其现场全部行为完全自愿。
四、本处所承担的责任范围
按照未来该合同就上述《法律意见书》第三项中所证明的问题中产生的错误,按照第一审法院判决结果或仲裁结果,承担对应的赔偿责任。同时,该责任须由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蒙正公证处先行赔付并完成赔偿保险后,再向本处主张该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国信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