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信托公司办理邮寄送达保全证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03-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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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BJGGGY1635729978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份,北京市方圆公证员王XX接到某信托公司业务人员咨询某单一信托的融资项目的保全证据公证,情况如下:该项目已到期,债务人无法按期清偿。根据某信托公司与信托计划委托人北京某公司签署的《信托合同》,信托公司欲将上述债权进行原装分配,并寄送《告知函》以证明信托公司确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告知义务,需要办理公证。公证员告知她,需要办理的是邮寄保全公证。
办理该项公证全程由两名公证人员办理,首先对信托公司准备邮寄的《告知函》在公证处进行复印,然后监督信托公司代理人到邮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将该《告知函》向委托人寄出,现场取得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和交费发票,在该详情单上详细记载了收件人和寄件人的信息,最后公证人员同信托公司代理人回到公证处对现场取得的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和交费发票进行复印。公证处在出具的邮寄信函证据保全公证书中详细记载上述过程,并把保全过程中复印的《告知函》复印件和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作为公证书的附件。
该公证最关键的是解决了邮寄人对邮寄内容的证明,因为通过邮政系统,邮寄人很容易证明于某时曾向某人发出过特快专递信件,但是确无法证明信件的内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这样,信托公司就为自己留取了最为有利的证据,证明自己尽到了忠实勤勉的信托义务。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1)京方圆内经证字第XX号
申请人:某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肖某,男,1974年1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杨某,女,1988年11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某信托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某于2021年8月20日来到我处,申请办理向北京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邮寄《告知函》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申请人履行了各项申办手续,并向本公证员提供了某信托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杨某身份证、相关合同、公证申请书、《告知函》等证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受理了该申请人的申请,并向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告知了保全证据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责任。在本公证员与工作人员张涛的监督下,杨某于2021年8月20日来到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89号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北京市东城区朝内邮政所,以特快专递方式向北京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收件人:赵某,电话:010-85XXXX,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寄送《告知函》原件,同时取得编号为XX的《邮寄交接单(收据)》一份。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告知函》的复印件与杨某邮寄的原件内容相符,并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编号为XX的《邮寄交接单(收据)》复印件与杨某邮寄时现场取得的原件内容相符,原件现存于申请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公证员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