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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张家口市王某居住权合同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02-08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HBGGGY1633743723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某县村民王某,其配偶是外籍人士,欲向我国公安机关申请永久居留手续。根据公安部《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要求,一是在一定的期限内银行存有相应数额存款,二是必须有相对固定的住所。

2021年6月初,承办公证员接待了当事人王某一家,据其陈述,现所需其配偶名下的存款已按要求存至银行,但王某夫妇名下没有住房或固定住所,而王某父亲王某某名下有一处农村住宅,表示愿将该房赠与王某。经公证员对王某某进一步了解,老人现已花甲之年,很早与妻子离婚,自离婚后至今未再婚。婚姻存续期间生育两个儿子,离婚时长子王某归他抚养,并助其成家立业,父子二人共同生活至今。该房是老人的唯一住房,几年前,儿子王某出资几十万元将该房进行了翻盖。现老人想将住房赠与儿子,又担心儿子、儿媳将来不孝,把自己撵出家门,更担心去世后其他子女再来争分房产。

详细了解情况后,公证员根据我国《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有关规定,向当事人进行了释法工作,依据双方的意愿,建议由王某某为儿子设立该房屋的居住权,保障儿子和儿媳在国内有地方居住,同时又保持了老人对房屋的所有权。在当事人充分理解并认同后,公证员为当事人起草了一份包括房屋基本情况,居住权使用、限制,居住期间费用承担,居住权交付、设立登记等内容的居住权合同,办理了居住权合同公证。

根据王某某家庭情况的特殊性,建议其另行办理遗嘱公证,在其自愿的前提下,预先对财产做出安排处理,以预防纠纷、解决后顾之忧。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1)冀张二证民字第XXX号

申请人:

甲方(所有权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XXX。

乙方(居住权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XXX。

公证事项:居住权合同

甲、乙双方于二O二一年X月X日向我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居住权合同》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居住权合同》。甲、乙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居住权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具体明确,合同项下的标的物符合法律规定的居住权设立条件。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王某某与乙方王某于二O二一年X月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居住权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的相关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按手印均属实。

该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按手印之日成立并生效,有关房屋居住权设立登记事宜应按照不动产登记部门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张家口市第二公证处

公证员

二O二一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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