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珠海市涉澳遗嘱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1-10-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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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DGGGY1631241652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申请人叶某与被继承人李某是夫妻,两人于1981年X月X日在澳门登记结婚,婚后共育有子女两人,分别是叶甲和叶乙。叶某、李某、叶甲和叶乙均为澳门籍。李某生前曾于2010年X月X日在澳门第一公证署立有遗嘱公证,其中部分内容为将其在珠海与叶某共有的房产在其去世后遗留给叶某。李某于2021年X月X日在澳门死亡。李某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叶某于2021年X月X日来本处申请办理遗嘱继承公证,提交了其在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办理的《声明书》公证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叶某声明了李某父母配偶子女的基本情况及李某生前没有签订遗赠抚养协议,上述遗嘱公证为李某唯一遗嘱,除上述子女外没有生育或收养子女,没有任何因缺乏生活来源而需要依靠李某抚养或对其抚养较多的人。而《声明书》公证的附件除了身份证、通行证、死亡登记、婚姻登记、出生登记、身份证明局证明书之外,还有澳门第二公证署及海岛公证署出具的在本署没有缮立遗嘱的证明及叶甲和叶乙签署的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的声明书。
因本案除房产在珠海外,所有法律关系均在澳门发生,公证员在受理后,主要对以下三方面进行了审查: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被继承人李某所立遗嘱的遗嘱方式及遗嘱效力的认定适用《澳门民法典》的规定。结合提交的相关材料,及在中国公证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系统查询,确认上述公证遗嘱为被继承人李某生前最后一份有效遗嘱。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被继承人李某的夫妻财产关系适用《澳门民法典》的规定。李某和叶某在澳门以取得共同财产制登记结婚,房产为婚后购买,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为夫妻共有财产。三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公共秩序保留的相关规定,本案继承人中无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遗嘱内容未违反我国法律的规定。随后,本处为叶某出具了遗嘱继承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1)粤珠珠海第XX号
申请人:叶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
被继承人: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
公证事项:遗嘱继承
申请人叶某因继承被继承人李某的遗产,于二〇二一年X月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交了如下证明材料:
一、叶某的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二、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出具的(2021)中法澳证字第XXXX号《公证书》;
三、《房地产权证》《房地产权共有(用)证》。
公证人员向申请人告知了遗嘱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及继承人申办公证的权利。申请人承诺所提供的上述证明材料真实无误,并承诺所提供的上述材料如有虚假或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返还继承的财产份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李某于二〇二一年X月X日在澳门死亡。李某仅有一次婚姻,于XXXX年X月X日与配偶叶某在澳门以取得共同财产制登记结婚;李某共有子女二人,分别是女儿叶甲、女儿叶乙,无生育或收养其他子女;李某的父亲李XX、母亲胡XX均先于其死亡。无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
二、据被继承人李某的继承人叶某、叶甲、叶乙称,被继承人李某生前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但在澳门第一公证署立有一份公证遗嘱,李某在遗嘱中表示将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珠海市珠海大道XX号XX房产遗赠予配偶叶某。经在中国公证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系统查询及据被继承人李某的继承人叶某、叶甲、叶乙确认,该遗嘱为李某的唯一遗嘱,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三、申请人叶某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李某生前遗留与其按份共有的于2007年购买的位于广东省珠海市珠海大道XX号XX房产[《房地产权证》编号:粤房地证字第XXXX号,《房地产权共有(用)证》编号:粤房地共证字第XXXX号],登记在叶某与李某名下产权份额为各50%。
四、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继承人李某的夫妻财产关系适用澳门《民法典》的规定,上述房产中一半的产权份额属于被继承人李某的遗产,另一半为叶某的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李某所立公证遗嘱的遗嘱方式及遗嘱效力认定适用澳门法律。根据澳门《民法典》的规定,被继承人李某所立公证遗嘱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条的规定,本遗嘱内容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根据澳门《民法典》的规定及立遗嘱人李某的意愿,立遗嘱人李某死亡时遗留的上述财产由配偶叶某一人继承,继承后,叶某占有上述财产全部的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珠海市珠海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一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