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领取和保管存款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1-11-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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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XJGGGY1631150745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18日,申请人张某步履蹒跚地来到我处申请办理存款继承公证,申请人张某系被继承人宋某的配偶,现住高平市马村镇,被继承人宋某生前于1995年在中国建设银行遗留有存款2600元,因存款时间久远,银行只能查到账号,没有存款人记录,为了取款,张某根据建设银行的要求前来我处申请办理公证。
公证员听完申请人张某的描述后,鉴于被继承人存款金额小于2万元,公证处应采用简易程序,办理领取和保管公证,公证员一次性告知应准备的手续,了解到被继承人宋某于1996年2月18日去世,宋某的父亲宋大某于2000年11月7日死亡,死于被继承人宋某之后,发生转继承,并且转继承人其中的两个人也已经死亡,被继承人死亡时间久远,户籍部门没有记录,开具相关证明困难,并且还有转继承人死亡,为了让当事人少跑腿,公证员积极与村委干部沟通,核实相关内容,尽可能地简化程序。
但申请人张某说银行要求必须办理存款继承公证才让取款,为了了解具体的情况,公证员立即与银行联系,得知银行因存款时间是1995年,时间久远,并且被继承人宋某的两张存单名字都不一致,无法确认被继承人的身份信息及其继承人,所以要求张某办理存款继承公证。公证员本着便民服务的理念,经过多次协调,银行方面同意当事人办理领取和保管公证即可领取存款,办理领取和保管公证既证明了被继承人的身份信息及其继承人,又减轻了当事人的举证难度,不需要所有的继承人、转继承人到场,为申请人办理公证节省了时间成本和举证成本。
2021年6月22日,在公证员多方核实、沟通下,以最快的速度为当事人张某办理领取和保管公证,把公证书给到申请人张某的手中,赢得申请人的称赞和感谢。
领取和保管存款公证是我处根据小额继承的简易办证手续,在原先存款继承公证的基础上,公证员承担起证据外调责任,减轻当事人提交各类资料的负担,极大地提高了办证效率。
在本案中,采取领取和保管存款公证为申请人节省了人力、物力、财力,切实减轻了申请人的负担,面对领取和保管存款这些最贴近民生的公证业务,公证人保持初心,急群众之所急,充分发挥公证能动力,在为人民群众服务,积极做民生幸福的守护人上下足工夫,做好文章,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益。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1)XX城X证民字第XXX号
申请人:张某,女,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XX省XX市XX镇X村XX街XX号。
被继承人:宋某(曾用名:宋某某),男,一九XX年X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不详,生前住XX省XX市X村镇X村XX街XX号。
公证事项:领取和保管存款
申请人张某于二零XX年X月XX日向本公证处申请办理领取及保管宋某名下银行存款的公证。经查:
一、被继承人宋某于一九XX年X月XX日死亡,死亡后在中国XX银行遗留有存款:
1、本金人民币X佰元整,账号:XXXX;
2、本金人民币X仟元整,账号:XXXX。
二、申请人张某系被继承人宋某的配偶。
三、张某在我处发表书面承诺,其领取上述存款后,负保管责任并与其他继承人依法进行分割。
根据以上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兹证明申请人张XX是被继承人宋某的法定继承人,具有领取和保管上述存款的资格。
本公证书的“脚注”[1]内容为本公证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1)本公证书系申请人领取和保管上述存款的有效法律文书,但也仅用于领取和保管上述存款,用于其他事由无效。(2)在申请人与其他继承人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9条之规定进行分割之前,上述存款推定为属于全体合法继承人共有,故本公证书不证明申请人为上述存款的最终所有人。(3)申请人应将领取和保管的上述存款与其他继承人分割,否则可能因“故意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而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公证处
公证员
2021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