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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籍华人继承中国境内房产的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02-08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HBGGGY1631089051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80后出生的ML出国留学数年加入了美国国籍,其父与其母张某早年离婚,母亲在美国与ML共同生活期间突发心脏病病亡。对于张某遗留在唐山市的一处房产,ML作为其独生女打电话向公证员咨询其加入了外国籍是否有继承权,如何办理房产继承相关手续。

公证员告知ML: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继承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ML对中国境内房屋享有继承权。母亲张某在美国去世,其死亡证明需要在美国办理公证并经我国驻美使馆认证,才能到我国使用。ML还要向居住国公证人申请公证书,证明申请人的职业、住址、与在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申请人申请的公证书须居住国外交部或由外交部指定的办理认证的其他官方机构和我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此外还需提供被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情况的证明,ML提出可以提供母亲单位的履历表、父母离婚协议、姥姥姥爷的死亡证明和独生子女光荣证证明只有自己一个继承人。可国内这些材料上显示的都是ML的原中文名字,怎么能够证明和现在护照上是同一人呢? 经向出入境管理部门和移民局进行咨询后,公证员决定由ML本人起草一份声明书介绍自己的基本情况,并声明原作废中国护照与美国护照均为本人所有,同时将中国护照首页的复印件与美国护照首页的复印件附加到声明书后作为支持性材料,并对声明书进行公证认证。在公证员的耐心解答、多方咨询协助下,ML顺利回国办理了继承权公证。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 )××字第××号

申请人:ML,男,出生日期:××年××月××日,护照号:××××。

被继承人:张某,女,出生日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

公证事项:继承房屋

申请人某某因继承被继承人张某的房屋遗产,于2021年××月××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1、申请人ML的身份证、户口簿;2、被继承人张某的死亡证明;3、《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4、被继承人张某的履历表。5、公证书等相关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我处受理了该项公证申请,并指派公证员某某办理。我处向当事人告知了继承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及其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当事人承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愿承担举证不实及陈述虚假的法律责任;我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核实,现确认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张某于20××年××月××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张某死亡后遗留有房屋遗产,坐落于××市××区××楼××门××号【《房屋所有权证》编号:××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号】。该房屋属于被继承人张某的个人财产,全部为遗产。

三、被继承人张某与李某系夫妻,于××年××月××日离婚后未再婚,共生育一个子女:儿子ML。张某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四、据申请人ML称,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我处经查询公证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系统,未发现被继承人张某留有公证遗嘱的记录、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未有他人向我处提出异议。

五、申请人某某表示要求继承上述房屋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上述房屋为被继承人张某的遗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被继承人张某的遗产应由其父母、子女、配偶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张某的父母均分别先于其死亡,张某与李某离婚后未再婚,故,兹证明被继承人张某的上述遗产由其儿子某某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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