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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业务来往微信聊天记录保全证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1-10-28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HNYGGGY1630631777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XXXX年X月X日,刘某某来到我处,急匆匆地向公证员说他要办理公证。原来,刘某某是XX进出口贸易公司的业务员,最近因为和他公司有生意来往的XX公司违反协议约定,XX公司采购了刘某某公司的产品却迟迟没有付款,给刘某某的公司造成巨大损失,刘某某代表公司再三催促,对方却迟迟不照面,刘某某是这个协议的业务负责人,所以他又气愤又着急,受公司委托开始收集证据决定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刘某某频频与对方公司负责人吴某微信联系,刘某某的业务手机微信里保存了大量与对方公司负责人吴某的聊天记录,既有文字,又有语音、文件、图片。为了便于与对方公司解决此事,需要对微信聊天记录进行保全提交到法院使用,为此就想到了来公证处咨询,看能不能申请办理对手机里的微信记录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公证处工作人员在审查了申请人刘某某提供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并查看其手机微信记录后,让刘某某提交手机缴费账单,这样可以通过缴费账单证明该手机卡是刘某某公司XX进出口贸易公司所有,而刘某某的微信正是通过手机号进行登录的;同时查验了微信实名制认证,确认此微信是申请人刘某某使用的业务微信号码,但告知刘某某需保全微信记录中对方身份公证机构不能够直接确定,只能对该微信号下双方的对话内容予以客观证明。刘某某充分了解相关规定后,表示非常着急,希望尽快公证并出具公证书以便提交诉讼使用。公证员了解了申请人的意图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为其办理了保全证据公证的前期手续,确定了保全证据的方式、地点、时间、人员安排等事宜。

取证当天,在孟津县公证处办公室,申请方XX进出口贸易公司的刘某某打开自己使用的XX进出口贸易公司的业务手机进行微信聊天记录查看并解说,这时公证员发现双方从业务往来开始一直到发生纠纷,时间跨度长,聊天内容太多,所以建议刘某某选择部分主要页面实时截屏复制到孟津县公证处电脑上进行打印,整个微信聊天记录保全证据公证进行了三个多小时,取证结束后,公证人员对截屏记录数据进行打印存档留存,确保数据有备可查。公证人员制作《现场工作记录》一份共一页,在场人员及公证人员在《现场工作记录》上签名、捺指印确认,在场人员在记录人员李某某制作的《记录》上签名、捺指印。以上保全证据的整个过程公证员及公证人员全程在场,并由录像人员杨某某进行录像、拍照人员龚某进行拍照,由刘某某制作照片、光盘固定证据。通过上述保全行为,较完整全面的对申请方XX进出口贸易公司业务往来的聊天记录进行了保全。工作接近尾声的时候,刘某某的脸上开始有了笑容。最后,公证处加班加点为刘某某出具了公证书,保证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及时得到维护。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豫洛孟证内经字第XX号

申请人:XX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X,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职务:XX。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X,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XX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于XXXX年X月X日向我处申请办理微信聊天记录保全证据公证,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一、身份证;二、营业执照(副本);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四、授权书;五、授权委托书;六、手机缴费账单;七、XX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变更信息;八、战略合作协议书;九、申请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XXXX年X月X日X时X分,在孟津县公证处办公室,在公证员王某某、公证人员孙某、张某的面前,申请方XX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刘某某打开自己使用的XX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业务手机(手机号码:XXXX)进行微信聊天记录查看、解说并实时截屏复制到孟津县公证处电脑上进行打印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共X页,现场由申请方的李某某记录、杨某某录像、龚某拍照。李某某制作《记录》一份共X页,所有在场人员在《记录》上签名、捺指印,公证人员孙某制作《现场工作记录》一份共一页,所有在场人员及公证人员在《现场工作记录》上签名、捺指印。以上刘某某操作手机查看微信、解说、截屏、打印,李某某记录、杨某某录像、龚某拍照的过程于X时X分结束,上述整个过程公证员王某某、公证人员孙某、张某全程在场。

本次微信聊天记录保全证据的过程由杨某某录像、龚某拍照,并由刘某某负责冲洗照片四十张(一式三份)、刻录光盘一张(一式三份)、打印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十四页(一式三份),照片、录像电子底版均存放于申请方。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现场工作记录》的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现场工作记录》原件上在场人员及公证人员的签名、捺指印均属实;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记录》的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记录》原件上在场人员的签名、捺指印均属实;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打印件系刘某某在孟津县公证处办公室现场操作手机截屏复制打印所得,截屏打印件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照片系龚某在现场拍照所得,照片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光盘系杨某某在现场拍摄的录像刻录所得,录像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

附件:1、《现场工作记录》复印件一份共一页;

2、《记录》复印件一份共二页;

3、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打印件十四页;

4、照片四十张;

5、光盘一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孟津县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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