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戈某与王甲、胡甲居住权合同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1-10-08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FBGGGY1630052368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市民王某、戈某是一对老夫妻,王甲、胡甲是他们的小儿子与小儿媳。老夫妻出于日常居住和养老的需要,拟置办一套新房产。老夫妻考虑到大儿子结婚时已为其购置过房产,但还未给小儿子王甲购置过房产,遂决定把新购房产登记在小儿子王甲名下。但老夫妻在办理完产权登记后,对能否在登记在王甲名下的房产中安度晚年的问题产生了担忧。尽管小儿子王甲为王某和戈某签下一张纸条:“保证上述房产让爸妈住到百年”,老夫妻拿着纸条后还是有点不放心,遂来到公证处咨询上述事项能否办理公证。
在详细了解王某与戈某的诉求后,公证员向他们阐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的有关规定,告知他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66条和368条的规定,王某、戈某(以居住权人身份)与王甲、胡甲(以房屋所有权人、居住权设立人身份)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并办理登记,王某与戈某就可以在小儿子名下的房产中安心养老了。鉴于居住权是一项新型用益物权,区别于大众比较熟悉的“所有权”。公证员还特别对当事人进行普法:居住权设定的目的在于将房屋所有权在居住权人和所有人之间进行分配,从而满足各自不同的需求,既可以实现特定弱势群体的住房保障,也可以灵活地满足当事人的其他住房需求。
了解清楚前述规定后,老夫妻与小儿子、小儿媳双方共同向公证处申办了居住权合同公证。公证员随即为他们起草了个性化、有针对性的居住权合同,就房屋购买的实际出资人、居住权的条件、期限、登记手续、以及所居住房屋装修、维修、出租、出售、抵押等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的约定。随后,王某、戈某与王甲、胡甲在领取公证书当日前往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了居住权登记,目前已取得居住权的登记证书。
当前我国社会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老年人的养老问题日益成为社会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首次将居住权的概念引入到立法层面,旨在发挥扶弱施惠的社会保障功能。在王某、戈某居住权合同公证案中,公证处积极履行公证职能,紧随立法步调,提供普法释疑,为当事人详尽拟订居住权合同并出具相关公证文书,切实解决了公证申办人“老有所居”的问题,同时也把民法典中有关居住权的新规定予以贯彻和落实。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1)XX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乙方:王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胡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居住权合同
甲方王某、戈某与乙方王甲、胡甲于2021年6月11日共同向我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居住权合同》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居住权合同》。甲、乙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具体、明确。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王某、戈某与乙方王甲、胡甲于2021年6月11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居住权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及有关规定,合同甲乙双方的签名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2021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