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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戈某居住权合同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01-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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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SGGGY1629080861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市民王某、戈某是一对老夫妻,王甲、胡甲是他们的小儿子与小儿媳。老夫妻出于日常居住和养老的需要,新置办了一套房产。老夫妻考虑到大儿子结婚时已为其购置过房产,但还未给小儿子王甲购置过房产,遂决定把新购房产登记在小儿子王甲名下。但老夫妻在办理完产权登记后,对能否在登记在王甲名下的房产中安度晚年的问题产生了担忧。尽管小儿子王甲为王某和戈某签下一张纸条:“保证上述房产让爸妈住到百年”,老夫妻拿着纸条后还是有点不放心,遂来到公证处咨询上述事项能否办理公证。

在详细了解王某与戈某的诉求后,公证员向他们阐明了今年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居住权”的相关规定,即公民可以在他人住宅上设立居住权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和三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王某、戈某与王甲、胡甲以书面形式订立合法有效的居住权合同并登记后,王某与戈某就可以在小儿子名下的房产中安心养老了。了解清楚前述规定后,老夫妻与小儿子、小儿媳双方共同向公证处申办了居住权合同公证。公证员随即为他们起草了个性化、有针对性的居住权合同,就居住权的条件、期限、登记手续、以及所居住房屋装修、维修、出租、出售、抵押等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的约定。随后,王某、戈某与王甲、胡甲在领取公证书当日前往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了居住权登记,目前已取得居住权的登记证书。

当前我国社会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老年人的养老问题日益成为社会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首次将居住权的概念引入到法律层面,旨在发挥扶弱施惠的社会保障功能。在王某、戈某居住权合同公证案中,公证处积极履行公证职能,紧随立法步调,为当事人详尽拟订居住权合同并出具相关公证文书,切实解决了公证申办人“老有所居”的问题,同时也把民法典中有关居住权的新规定予以贯彻和落实。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乙方:王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胡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居住权合同

甲方王某、戈某与乙方王甲、胡甲于2021年6月11日共同向我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居住权合同》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居住权合同》。甲、乙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具体、明确。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王某、戈某与乙方王甲、胡甲于2021年6月11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居住权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及有关规定,合同甲乙双方的签名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章)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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