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评估机构选取现场监督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01-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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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LGGGY1628476085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初, 某县某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启动,为了使待拆迁的房地产及其附属物价格评估工作顺利开展,取信于民,减少矛盾,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某县国土资源局决定采取在若干个评估机构中选定一个评估机构的工作方式,并对选定评估机构现场活动申请现场监督公证。
2018年X月X日,某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王某的委托代理人尹某来到公证处,申请对选定评估机构现场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公证。公证员认真审查了申请人提供的某县国土资源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若干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资料、会议主持词、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选定棚户区征地拆迁房地产评估机构方案等,于同日受理了该项公证申请,并向申请人告知了其权利义务以及办理这项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后果。
公证处指派两名公证员对选定评估机构现场活动进行监督。根据棚户区征地拆迁房地产评估机构方案,某县国土资源局采取公开方式,在拟参加棚户区被征收农户地上附着物的若干个评估机构中,由农户代表通过投票及协商的方式,从中选定一个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农户代表李某、王某、苑某、王恩某、郭某、王某某、王友某的投票结果及投票后这些农户代表共同协商的结果,一致确定由吉林某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棚户区内被征收农户房地产及地上附着物价值的评估单位,某县国土资源局向吉林某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确认其为评估单位的《确认书》一份。承办公证员现场制作了《现场工作记录》一份,某县国土资源局尹某、农户代表、公证员均在上面签字,回到公证处后公证员及时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某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某县国土资源局,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地址:某县某地。
法定代表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尹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职务:副局长。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
上述申请人于二〇一八年X月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选定评估机构现场监督公证,我处于同日受理了该公证事项。
申请人某县国土资源局向本处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国土资源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若干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资料、会议主持词、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选定棚户区征地拆迁房地产评估机构方案以及被征收农户代表的居民身份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提供的以上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同时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向申请人告知了其权利义务以及办理这项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后果。
经查,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均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某县国土资源局于二〇一八年X月X日采取公开方式对某县某棚户区被征收农户地上附着物的评估机构进行了选定,经被征收农户代表李某、王某、苑某、王恩某、郭某、王某某、王友某的投票及其共同协商结果,一致确定由吉林某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某县某棚户区被征收农户房地产及地上附着物价值的评估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有关规定,本处指派公证员曹某、杨某于二〇一八年X月X日对某县国土资源局选定评估机构活动进行了现场监督。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现场工作记录》的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
附件:1、《现场工作记录》复印件一份(共1页)
2、《确认书》复印件一份(共1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某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