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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申某变更子女抚养协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1-10-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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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BJGGGY1627370675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王女士和申先生于2021年2月XX日来到公证处咨询变更离婚协议书公证事宜。经了解,王女士和申先生于2011年5月X日结婚,婚后生有一子,二人因生活琐事导致感情破裂,于2019年经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儿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直至儿子年满18岁为止。现因女方查出患有癌症,需住院看病,无法照顾孩子,故二人商量将儿子的抚养权变更为由男方抚养。然而,双方前往当时离婚的民政局咨询变更协议书时遇到困难,民政局的工作人员告知二人,对于离婚时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已经备案,不予二次变更。于是,双方来到公证处咨询,希望将二人商量变更后的协议内容进行公证,以备将来孩子上学落户时提供证明。公证员对王女士和申先生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同时对双方签署协议的用途和内容进行了充分的询问,且对法律后果进行了全面的告知。公证员根据双方协商意见为其二人起草了协议书,主要内容为儿子由男方抚养,女方一次性支付给男方抚养费11万元,儿子生活、学习、看病等所有开销均由男方负担,女方可以随时探望儿子。二人签署协议后,女方长叹了一口气对男方说:“这回我放心了,好好照顾儿子”。

实践中有大量夫妻在民政局离婚时因冲动或考虑不全面导致离婚协议中财产约定不清或遗漏财产的情况,还有不少因未成年子女上学或落户需要变更子女抚养权归属的情况,通过协议公证的形式对离婚协议内容进行变更或者补充,解决了民政局不能二次变更离婚协议的问题,切实满足了人民群众的法律需求。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1)京方正内民证字第XXX号

申请人:申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申请人:王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协议书

申请人申某、王某于2021年2月XX日向我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协议书》公证。

经查,申请人申某、王某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协议书》。申某、王某在签订该《协议书》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能力。申某、王某签订该《协议书》的意思表示真实,《协议书》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申请人申某、王某于2021年2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协议书》上签名。申请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公证员

2021年2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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