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遗嘱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1-11-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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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BJGGGY1627370214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XXXX年XX月XX日,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员包XX接待了一位年过九旬的程大娘,其腿脚不太方便,在儿子的陪同下来到公证处,称要办理遗嘱公证。公证员先让其儿子在门外等候,独自与大娘进行了将近一个小时的谈话。大娘的意识非常清醒,与公证员交流时侃侃而谈。首先谈到家庭情况,大娘于九几年离婚,之后没有再婚,其有三个子女,两个女儿一个儿子,与老伴离婚时三个子女均已成年。现大娘名下有两套房产,均为单位福利分房,经审查属于大娘的个人财产。大娘想立遗嘱将两套房产在其百年之后全部留给儿子。当公证员问及原因时,大娘说,之前二女儿的儿子结婚需要房子住,大娘将她名下的其中一套房产借给他住,没想到外孙子霸占了大娘的这套房产,不愿意还给她,声称如果让他搬出去,大娘得将当初外孙子结婚装修该房产的钱给他。大娘说这个外孙子对她一点都不尊重,到现在也没有跟她道歉。大娘因外孙子的做法和态度感到寒心,觉得二女儿在这件事情上没有处理好。大娘说想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告诉二女儿和外孙子,大娘并不欠他们什么。问及为什么也不留给大女儿时,大娘说大女儿对自己还行,尤其是去年大娘出车祸后,大女儿照顾着她,但考虑到如果单单不给二女儿留遗产的话太明显了,索性就大女儿和二女儿都不给了。大娘反复强调,儿子经济条件很好,根本不需要这些遗产,把两套房产都留给儿子其实是把包袱甩给儿子了,把将来可能产生的矛盾都留给儿子了,觉得很对不起儿子。
大娘拿出她之前在家手写的遗嘱,遗嘱内容不仅包括财产的处分,还有一些个人的嘱托,比如将来如果两个女儿需要住房,可以按照市价的一半租住这两套房产,还有一些关于身后事的嘱托。公证员跟大娘解释了关于遗嘱中嘱托的内容不具有强制性的效力,比如等遗嘱生效后儿子继承了上述遗产,该两套房产所有权归儿子所有。如果两个女儿想租住上述房产,必须经过儿子的同意,否则是没有办法入住的,入住后是否按照市价的一半收取租金这也完全取决于儿子的意愿。大娘点头明白,说相信儿子会这么做的,这点她不担心。大娘提出想在遗嘱录像中对女儿们说一些心里话,以便将来两个女儿能够理解自己的母亲的做法,公证员表示赞同。在确认手写遗嘱内容确系大娘的真实意愿后,公证员依据大娘的手写稿起草了打印版的遗嘱,并将谈话内容制作成谈话笔录,大娘现场签署了遗嘱打印稿及谈话笔录,上述过程全程进行了录像。最后公证员提示大娘如果以后其想撤销或者变更这份遗嘱,不是必须到公证处,可以自行在家完成,并告知大娘遗嘱有哪几种形式。办理完公证,大娘激动地拉着公证员的手说,感谢你们,我终于松了一口气,虽然我之前在家手写了遗嘱,但我还是心里不踏实。这件事情在我心里憋了很久,今天终于放下来了。
遗嘱是立遗嘱人对自己百年之后的财产的一种处置方式,每个立遗嘱人背后都有自己的故事,我们尊重他们的意愿。民法典实施后,增加了立遗嘱的方式,使得立遗嘱变得更加灵活方便。《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1)京长安内民证字第XX号
申请人:程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遗嘱
兹证明程某于2021年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公证员助理刘XX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名,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程某的遗嘱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2021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