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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义务现场保全证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2-03-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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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BJGGGY1627019401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XX(天津)有限公司与北京XX有限公司存在钢材买卖合同纠纷,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已作出生效的《民事判决书》【(2015)朝民(商)初字第XX号】,判决由XX(天津)有限公司交付对应货款,由北京XX有限公司按附表所载的产品名称、规格、重量等交付货物。因此该法院执行局法官依据判决内容需要同原、被告双方前往天津货物存放地确认交付的货物,并推进案件执行。

2019年5月初,该法院执行局法官与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取得联系,希望本公证处协助法院对该案件的执行过程进行现场证据保全。本公证处公证员向XX接到申请后,多次与法官进行沟通,了解案情,核实确认法官提供的相关涉案材料后,公证员受理了该申请,并尽快与法官商讨确认保全证据的方式、方法,并制定了保全方案。

2019年5月21日上午,公证员向XX和公证员助理黄XX随同XX区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抵达天津市东丽区的执行现场,并对上述地址的周边环境进行了拍照。由于涉案的钢材规格有30多类、不同规格的钢材数量几十根到上百根不等,如果对每根钢材进行测量、称重存在现实操作问题,经法官、公证员、申请执行人及被申请执行人等各方商讨,最终决定对执行的货物在保证各规格钢材的抽样数量以及确定合理误差值的前提下,对所有涉案钢材进行抽样称重。在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以及测量工作人员均到场后,在执行人员和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经核验确认称重的电子秤及相关测量工具后,先由工作人员对抽样的钢材做相应标记,再由测量人员对每一规格抽样的钢材依次称重,上述过程由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进行现场拍照、摄像,并详细记录了涉案钢材的名称、规格、重量及比对测量数据。

整个执行过程持续了两天,公证员向XX制作了现场工作记录,对执行过程及抽样钢材的测量信息等做了详细记录,工作记录由公证人员、执行人员、申请执行及被申请执行人员等各方签字,在公证处工作人员的参与下,XX区人民法院顺利完成了该案件的执行工作。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XX号

申请人: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

负责人:甲

住址:北京市XX区XX号

公证事项:证据保全公证

申请人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九年五月十五日委托本公证处,对其在位于XX市XX区XX村的XX储备局执行(2015)X民(商)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为“民事判决书”,见附件)第一项所确认的货物交接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至二十二日,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黄XX会同申请人的工作人员以及XX(天津)有限公司、北京XX有限公司的代理人来到位于XX市XX区XX村的XX储备局内,本公证员使用本处设备对上述地址周边环境进行了拍照。随后上述一行人在该处进行货物交接,依据民事判决书附表中所列规格,使用电子秤对各类钢材进行抽样检测后发现,钢材的实际重量与所贴标签的重量在允许的误差范围内一致,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黄XX使用我处的拍照、摄像设备对上述过程进行了拍照、摄像。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上述的过程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黄XX均在场,现场拍摄所得照片共计两百零七张、录制视频若干,与实际情况相符;照片、视频文件经本处工作人员刻录成光盘一式两张,一张光盘留存本处,另一张光盘经本处加封后均交由申请人自行保管。

附件:(2015)X民(商)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九年五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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