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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某、李某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公证

  • 案例时间:2022-03-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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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TJGGGY1627014188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当事人舒某(指导老师)与李某(师承人员)二人想建立传统医学师承关系,故向公证处申请办理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公证。               

公证员在受理双方的申请后,认真审查了当事人提供的毕业证、学位证、天津市卫生行业人才培养登记表、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四百九十三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履行合同中相应的权利及义务。在审查过程中公证员重点对指导老师的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师承人员的学历学位证明进行了核实,在确定符合出证条件后为当事人出具了公证书。

通过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公证的方式,拓宽了传统中医传承的渠道,使符合条件的师承人员在指导老师的系统指导下学习并掌握传统中医药知识及临床实践技能,继承好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为社会培养品德优良、热爱中医药事业、掌握中医理论和操作技能的传统中医药人才。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1)津XX证字第XX号

申请人:舒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XXX。

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XXX。

公证事项: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

舒某、李某于2021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公证。

舒某、李某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签订《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舒某、李某于2021年X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面前签订了前面的《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合同上各方当事人的签名均属实。

该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名后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2021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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