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微信聊天记录保全证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1-11-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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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XJGGGY1626670442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马某持手机、身份证、营业执照、协议书、告知函等相关证据材料,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公证处咨询保全证据公证业务。
据马某称,其经营的咨询服务中心,于2018年10月21日与某教育公司签订了协议书,协议约定马某经营的咨询服务中心,有权获得该教育公司提供的线上学习资源课时。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教育公司无法保障输出端课程内容质量,直播课程中经常性卡顿、声音不清晰、设备故障等种种课程质量问题,导致学员无法学习、劝回学员等问题频频出现,给咨询服务中心造成严重损害和巨大经济损失。故咨询服务中心经营者马某申请对微信群组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保全,从而用于日后证明课程确已出现问题的证据。
公证员接待马某后,认真审查了相关资料、合同等,向其告知保全证据公证的有关法律规定,法律后果和办理公证的程序。为确保马某手机的清洁性,在公证员的指导下,马某将原手机中的截屏图片依次删除,排除此前已留存截屏图片的可能性。之后,公证员对微信中与此次保全证据相关的全部聊天记录进行察看,并进行截屏保存。为排除他人日后对手机、手机号码、微信号码持有人、使用人的质疑,公证员要求马某持手机拨打办公室电话,且根据通讯公司出具的交费凭证,再次确认了该手机号码的机主确为马某。又要求马某在微信“设置”功能中退出微信登录,并通过发送手机验证码方式重新登录微信,从而进一步确认了该微信号绑定的手机号。
公证人员对上述操作过程全程进行了摄像,并最终为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新昌证字第XX号
申请人:XX服务中心,经营场所地址: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经营者:马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XX咨询服务中心的经营者马某于2020年4月2日向我处申请,要求我处对其察看手机微信的过程及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进行保全,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本处于当日受理了该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我处工作人员于当日在本处接待了马某。马某持其手机登录了微信,昵称:XX,微信号:XXX,对该微信账号内一微信群组以及两位微信好友的聊天记录进行了察看,对显示的内容进行了截屏操作。本公证员、我处工作人员分别持各自手机对上述操作过程进行了摄像,并根据现场情况制作了《现场工作记录》壹份(共叁页)。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现场工作记录》的复印件与留存于我处的原件相符,《现场工作记录》系根据现场情况制作,《现场工作记录》记载的内容与现场情况相符;截屏图片与现场操作过程所见页面相符,《现场工作记录》上XX、XX、XX的签名均属实;本公证书所附光盘为现场录制并由本处刻录,所附图片为马某在操作过程中取得的截屏图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2020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