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南昌市丁某履行法院判决提存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1-10-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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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XGGGY1626061173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当事人丁某急匆匆地来公证处称,他曾经向李某借款,后来因资金周转不灵,没及时还款,导致被起诉至法院,法院还将其房产进行了查封。经终审判决,丁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债权人李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如果迟延履行的还得支付加倍迟延履行金。现丁某欲将被查封的房产急售变现用于资金周转,需要解封才能出售。法院称,要解封房产,需要债务人提交债务已经履行的证明。由于债权人对法院判决不满意,拒不提供银行账号,拒绝接受债务人履行,导致债务人丁某一直无法按生效判决履行清偿义务,不但他被查封的房产无法出售,他还需要无限期地支付利息和加倍迟延履行金。丁某求助法院,欲将此笔钱款交给法院,以达到履行并解封房产的目的。法院告知,由于该阶段是判决履行,属于债权人自觉履行阶段,不属于强制执行阶段,法院通常不介入,法院也没有此项业务的银行账号,收付此笔款项有障碍。故法院建议丁某将此笔款项提存于公证处。
公证员初步审查了丁某的身份、判决书内容及相关生效证明,发现判决中借款本金是确定的数量,利息是个动态的数额(只载明了计算方法和计算期限,据此可确定数额);加倍迟延履行金的支付只是概括性地提到了,但没有直接载明计算的起始时间截点,也没提及计算比例。公证员建议由法院出具证明,证明截止到支付日,丁某应向债权人支付的本金、利息、迟延履行金的具体金额,但法院表明不方便出具证明。法院告知,加倍迟延履行金的计算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按照该规定,迟延履行期间为生效法律文件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法院方亦解释道,根据此规定,公证处可以计算出丁某的总履行金额。公证员向法院表明了公证处的顾虑,怕债权人对非经法院确认的履行金额提出质疑,后续债权提取工作可能会受阻。
为慎重起见,公证处经与法院、申请人丁某充分沟通,达成共识,在公证处、法院、丁某三方共同参与下,由法院指派工作人员计算出丁某应付给李某直至预定支付日的履行金额(本金、利息、迟延履行金),并将丁某的公证提存履行情况向法院备案。
履行数额确定的当日,公证处不误时机地受理了丁某的提存公证事务申请,对丁某进行了详细的询问,并就提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进行了告知,丁某按预定的支付日将三方共同参与下计算出的借款本金、利息、迟延履行金打入到公证处的提存账户,公证处立即为其出具提存证书,同时,公证处通过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将《领取提存物通知书》送达给了债权人李某。丁某随即持提存证书提交法院申请解除房产查封保全。公证提存顺利地为丁某解决了履行难的问题,公证机构对丁某诉求的积极快速回应,有效地为丁某减少了因履行难而导致的无限期支付利息和迟延履行金的损失,充分的彰显了公证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服务功能。
【公证书格式】
提存证书
(XX)赣豫X证内字第XX号
申请人(债务人):丁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江西省南昌市X区X街X路X号X栋X单元X室。
被申请人(债权人):李某,男, 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江西省南昌县X街X路X号X栋X单元X室。
公证事务:提存
兹证明申请人(债务人)丁某根据江西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X)赣X民终X号的判决,于XXX年X月X日将债务标的XXX元(其中借款本金X元;借款利息X元 ;加倍迟延履行金X元)提交我处。从即日起,申请人(债务人)丁某所欠被申请人(债权人)李某的上述债务已经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南昌市豫章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