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情便民解难事,一份委托公证让病人放心
- 案例时间:2021-11-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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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XGGGY1625734188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某日,一位女士行色匆匆至江西省玉山县公证处,希望公证处提供上门服务。该女子称,根据已生效的离婚判决书,其父亲周某与母亲吴某婚后共同购置的坐落于上饶的一套住宅归吴某所有,在吴某补偿周某部分分割价款后,由周某配合吴某办理不动产的变更登记手续。现周某因胃癌晚期目前在玉山县博爱医院接受治疗,考虑到自己的病情,周某想放弃收取该笔分割价款,并委托她代为配合吴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公证员详细告知了该女子办理委托公证所需提供的材料;同时,与法院联系对已生效判决书进行核对;与不动产部门联系核实不动产信息,并对委托事项进行了确认。当天下午,公证人员携带办公设备,驱车前往周某接受治疗的医院,公证人员首先向周某的主治医生了解周某的病情,主治医生出具了疾病证明,确认周某神志清楚,对答流畅。在病房中,公证人员与周某进行交流,进一步确认周某虽身患重病,但神志清楚、表达清晰,能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随后,公证人员向周某一一告知申办委托公证的法律意义、法律后果、注意事项,对周某表示疑虑的部分,公证人员耐心细致进行解释。考虑到周某的特殊情况,整个办证过程进行了录音录像,周某的其他兄妹亦在场见证了整个办证过程。离开时,周某及其家人向公证人员表示深深地感谢,周某表示自己心头的一块大石头也是能放下了。
委托是委托人将一定的事务委诸于受托人(代理人)实施并由委托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单方法律行为。一般情况下,委托人应当明确设定委托权限和委托期限。委托应建立在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依赖基础上。委托人能独立、清晰、完整地表达委托事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委托人应当据实阐述委托目的,委托书内容具体、明确、完整,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和虚假的内容。涉及处分不动产的,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并依法有权处分的不动产。申办委托公证明,委托人应当如实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如身份证、财产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在办理公证前,建议委托人与将要接受委托书的机构、人员进行充分沟通,确定委托事项,以利于委托书的顺利使用。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XX)赣饶玉证内字第XX号
申请人:周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XXXX,户籍地住址:江西省上饶市XX区XX路XX号XX栋XX单元XX室。
公证事项:委托
兹证明周某于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在玉山县博爱医院九楼,在本公证员及公证人员聂某某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按右手拇指指印,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周某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玉山县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