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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某、王某离婚补充协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1-10-08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JXGGGY1625733419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汤某与王某于1999年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合,两人于2019年登记离婚。两人婚内共同按揭购买了一处婚产,离婚时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上约定该房产归汤某所有,房产涉及的银行按揭款项由汤某偿还。2021年3月,汤某和王某一起来到九江市赣北公证处,因汤某在外地工作想在当地买房,于是想将上述房产出售,因没有时间故前来公证处办理委托售房公证。公证员仔细审查相关材料后表示,双方在离婚时对于上述房产已经进行了分割,双方一致约定上述房产归于汤某,银行按揭也由汤某偿还,应由汤某持离婚协议等相关材料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将上述不动产登记在汤某个人名下,再由汤某个人申办委托售房公证。汤某表示,由于上述房产还存在抵押,无法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若等解除抵押后再来办理委托公证又要一周时间。对此,公证员表示,双方可以申办离婚补充协议公证,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将上述房产重新约定为双方共有。再由双方申办委托公证。这样可以解决汤某和王某因没有解除抵押登记但又急需出售房产的实际困难。当事人听到公证员的建议后表示认可公证员的建议,同时对公证员专业的法律素养、热情周到的服务表示高度的认可。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赣浔市证内字第XX号

申请人:甲方(男方):汤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号码:XXXX,现住XX。

乙方(女方):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号码:XXXX,现住XX。

公证事项:离婚补充协议书

甲、乙双方于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离婚补充协议书》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离婚补充协议书》,甲、乙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离婚补充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汤某与王某于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在本公证员面前签订了前面的《离婚补充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捺右手食指指印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九江市赣北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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