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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赣州市设立居住权遗嘱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1-12-06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JXGGGY1625731937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初,温先生来到公证处,咨询办理公证的相关事宜。温先生自述其出生于1936年,结发妻子1998年去世,妻子去世后,因三个子女都工作繁忙,无暇照顾他的日常起居。2006年,他经人介绍认识了同是丧偶的李女士,经过5年的共同生活,两人相敬如宾,也得到了各自子女的认可,于2011年与李女士登记结婚。温先生本人有套房改房,是与李女士结婚前取得的,想留给自己的三个子女,但因李女士比他小27岁,他又担心在他去世后李女士居无定所,没保障,所以来公证处寻求帮助。

公证员耐心地听温先生诉说了自己的担忧后,建议他办理遗嘱公证,在遗嘱中指定住房由三个子女共同继承,但在遗嘱中设定居住权,即设定李女士在去世前可在上述住房内居住。同时,公证员告知了公证遗嘱的法律意义、后果、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规定等,温先生听完之后非常满意并在第二天带齐材料来办理了遗嘱公证。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20XX)赣虔市证内字第XX号

申请人:温某某,男,一九三六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住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XX路XX号。

公证事项:遗嘱

兹证明温某某于二○二一年一月三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XX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名、捺右手食指印,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温某某的遗嘱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赣州市赣南公证处

公证员

二○二一年一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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