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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安市孙某某婚前财产协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1-10-08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JLGGGY1625624382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X日,男士孙某某、女士魏某某,二人欲再婚,孙某某现拥有房屋一处(坐落在某市某街某园XX号楼XX单元XX)及传祺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为了防止日后因财产发生不必要的纠纷,二人协商到公证处办理婚前财产公证。

公证员经与当事人沟通得知,目前该房屋与车辆均在贷款中,至今尚未还清,二人结婚后还要继续共同偿还贷款,但是偿还后该房屋及车辆的产权仍归孙某某一人所有,不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公证员询问孙某某、魏某某二人是否都有固定收入,二人答道,孙某某在某铁路务工,有固定收入,魏某某做微商,有基本收入。房贷、车贷还款金额占孙某某的工资收入的三分之一左右,剩余工资和魏某某的收入,足够二人生活支出。公证员又与二人分别交谈,询问是否自愿签订这份协议,二人均表示为自愿签订此协议。公证员向魏某某讲清,一旦签订该协议后,房屋及车辆的产权及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均与她无关,经反复确认,魏某某态度非常坚决,表示她自愿与孙某某共同还清贷款,还清贷款后该房屋及车辆的产权和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的部分均属于孙某某一人所有,均与她无关。公证员明确孙某某与魏某某知悉签订该协议将产生的法律后果后,受理了二人的申请,及时出具公证书,保障了再婚夫妻合法权益。二人收到公证书,顺利前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某证XX字第XXX号

申请人:

甲方: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某省某市某街某委XX组。

乙方:魏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某省某市某街某委XX组。

公证事项:协议书

甲、乙双方于2020年6月X日共同向本处申请办理《协议书》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议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协议书》。甲、乙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均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甲、乙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协议中约定:甲、乙双方欲前往某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现就有关婚前个人财产归属问题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以便双方认真遵守,现甲方拥有房屋一处及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该房屋为:某市某街某园XX号楼XX单元XX,不动产单元号:XXXX,该房屋已于XXXX年XX月XX日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编号为(XXXX),《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X(XXXX)XX市不动产证明第XXXX号;车辆为:某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牌号:XXXX,发动机号码:XXXX,车辆识别码:XXXX,该车辆于XXXX年XX月XX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签署了《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编号为:XXXX。甲方拥有的上述房屋产权及车辆产权在结婚后均为甲方单独所有。乙方对上述房屋产权及车辆产权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的部分均视为甲方单独所有,既乙方自动放弃在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的产权。甲、乙双方均自愿签订本协议。该婚前财产协议书中约定的条款无损害其他人的合法利益,否则无效。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该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上述约定条款具体、明确。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方双各执一份,公证处存档一份。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某省某市某街某委XX组的孙某某与某省某市某街某委XX组的魏某某于2020年6月X日在某市签订了前面的《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属实。

该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某省某市公证处

公证员

2020年6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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