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汕头市杨某与林某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1-11-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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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DGGGY1625192318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杨某(女)至今未婚,林某(男)离异,有子女,至今未再婚。现杨某与林某准备登记结婚。杨某考虑到自己一直协助家族企业的经营,既是法定代表人也是实际经营者,靠多年的打拼也积累了一定财富。此外,家族的大量资产登记在自己名下,这些资产大部分是股权,股权中有部分是由自己帮家族成员代持,这部分股权的分红也需要从个人账户中转账;在往后的公司运营中自己也可能要背负债务,一旦经营失败,其配偶林某将会与其共担责任。林某认为其与杨某登记结婚是因为有足够的感情基础,也想给杨某及杨某的家庭足够的安全感,并非为了财产而结婚;且林某本身是公职人员,为了避嫌也不想与杨某共同拥有大量财产。为了充分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杨某与林某决定签订财产协议约定并办理公证,对不动产、车辆、存款、股权、债权享有及债务承担进行约定,约定婚前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继承、受赠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债务各自承担、债权各自享有。
2020年12月14日,杨某与林某共同向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公证员通过核实产权凭证,确定产权人,之后与杨某及林某进行沟通,对不动产、车辆、存款、股权、债权享有及债务承担进行约定,并从共同生活的实际出发,约定每个月各自出资作为共同生活开支,双方确认约定内容后签订了协议书,杨某与林某将双方意愿以书面形式体现。该协议书将在杨某与林某结婚登记之日起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通过夫妻财产协议公证的方式将双方的财产及债务问题进行明确约定,对夫妻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经过公证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因为有中立第三方的介入与公证员专业知识作为支撑,更能准确表现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保护了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虽夫妻财产协议对内不对外,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经公证的夫妻财产协议具有更强的证据效力,对于第三人而言更容易被接受,在诉讼中也可为当事人提供充分的保障,保障财产交易的安全。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男方):林某(姓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
乙方(女方):杨某(姓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
公证事项:财产约定协议书
甲、乙双方于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财产约定协议书》(下称协议)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协议。甲、乙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甲、乙双方签订协议的意思表示真实。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林某与乙方杨某于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协议。甲、乙双方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协议上甲、乙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及所捺右手拇指指印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汕头市粤东公证处
公证员
二○二○年十二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