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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微信保全证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1-08-05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AHGGGY1624420993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杜某的代理律师来到安徽省蚌埠市众信公证处,欲申请办理微信保全证据公证,据其陈述,杜某原在天津做生意,与他人因租赁房屋发生纠纷,现已在法院进行诉讼。杜某因与他人合伙经营,需追加利害关系人为共同被告,除微信聊天记录外无法提供其他证据。现需向法院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但因杜某经营生意需要,无法将手机直接提交至法院,故需对相关微信聊天记录进行证据保全公证,以便向法庭举证。同时提供了相关的申请材料:居民身份证、话费缴存发票等。

本处指派本公证员受理此公证,本公证员认为此公证应着重审查以下几点:一、手机及微信账号是否由操作人合法持有;若操作人非本人,需经本人同意。二、微信内容是否有涉及他人隐私;若涉及他人隐私,需经他人同意。经审查,手机及微信账户均为申请人杜某合法持有。本处受理其公证申请后,进行了微信证据保全的相关操作,并出具了公证书。

因为微信的高效与便捷,微信在人与人的交流及商业的交流中使用频率越来越高,且微信交流内容具有不可修改性质,一旦发生纠纷,微信上交流内容将被作为重要证据呈交法庭。如果以公证的方式加以固定,既解决了直接提交手机不便自身使用的问题,且因公证程序的专业性、指向性更便于查看,同时形成公证证据而更利于法院采信。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皖蚌众公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杜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东海大道XX号君临天下XX栋X单元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杜某于二○二○年八月二十一日向本处申办保全证据公证。据杜某称,因与他人进行诉讼,为了固定证据,便于举证,特申请公证处对微信中相关聊天记录进行证据保全。

本处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公证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于当日受理了以上公证申请,本公证员向申请人告知了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法律意义及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与公证人员张迪及摄像人员周娟和申请人杜某于二○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上午10:01许在本处二楼信息部办公室,在本公证员及公证人员张迪面前,杜某对自己所持有的一部手机依次进行了如下操作:

一、将手机关机后开机。

二、点击“设置”,进入后点击“关于手机”,查看相关信息后点击“状态信息”,查看相关信息后点击“网络”,查看相关信息后点击“卡2”,查看后返回“设置”,点击“移动网络”,查看相关信息后点击“移动数据”,查看后返回“移动网络”;点击“SIM卡管理”,查看相关信息后返回“设置”;点击“系统和更新”,查看相关信息后点击“软件更新”,查看相关信息后返回主页面。

三、用此手机拨打本处电话话0552-71XX,来电号码显示为“139XX33”,接通后关闭。

四、打开“微信”,退出登录。点击登录,输入手机号“139XX33”,通过短信验证码登录,进入后点击屏幕下方“我”,再点击最上方微信头像查看个人信息后返回;点击“设置”,点击“账号与安全”,进入后查看相关信息后返回;点击“关于微信”,进入查看后退出。点击屏幕下方“通讯录”图标,后点击屏幕上方搜索图标,输入“孙某某”后搜索,点击第一个搜索结果“孙某某”,转入聊天界面,点击对方头像,查看相关信息后返回聊天界面;点击右上方图标“…”,跳转后再点击“查找聊天记录”,跳转后点击“日期”,选择“2018年3月13日”,查看聊天记录后返回;选择“2018年4月6日”,查看聊天记录。

张迪对上述过程中的部分内容进行拍照,周娟对以上过程进行了摄像,上述整个过程于当日10:12许结束。周娟将上述录像进行拷贝并刻录光盘。

兹证明:

1、以上取证过程属实;

2、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照片系现场拍摄经打印所得,与现场情况相符;

3、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光碟中存储内容系现场拍摄经刻录所得,与保全过程相符。

附件:1、照片叁张

2、光碟壹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蚌埠市众信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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