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述房屋买卖合同签订过程有关情况的保全证人证言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1-11-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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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XJGGGY1624073815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2年,谢某经其战友汪某介绍,以全款方式购买了王某名下的位于乌市XX的一处房产(当时,王某尚未取得该房产的不动产权证书)。2012年9月,双方在汪某的见证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同年10月,谢某将此房产转让款全部支付给了王某,王某也将该房产交付给了谢某。2021年X月,该房产的不动产权证书已经办理至王某名下,谢某要求王某配合其办理该房产的变更登记手续,王某却因当年房产转让价格过低为由,要求谢某再支付十万元,否则将收回房屋。为此,谢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其配合办理该房产的变更登记手续。汪某作为上述《房屋买卖合同》的见证人,本应出庭作证,却因要出国探亲,无法亲自前去法院说明有关情况,特申请办理保全证人证言的公证。
《民法典》第2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民法典》第143条至155条也规定了合同有效、无效及可撤销的有关情况。汪某作为证人,其叙述的谢某与王某双方于2012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的有关情况对于此份合同是否有效或可撤销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从汪某提供的购票凭证中推断,本案开庭时汪某已不在国内,不能亲自出庭作证。
为此,公证员核实了证人汪某的身份,告知其证人证言公证的法律意义、证明范围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请汪某在《宣誓书》上签名,并为其办理了保全证人证言的公证。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1)新XX证字第XX号
申请人:汪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人证言
申请人汪某称为诉讼举证之需,于20XX年XX月XX日向本处提出申请,要求对自己的证言进行证据保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与公证员助理于20XX年XX月XX日在本处接待了申请人汪某,本公证员就证人证言公证的法律意义、证明范围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向申请人进行了告知,申请人汪某在《宣誓书》上签名。随后,申请人汪某在本公证员面前亲笔书写了《证人证言》一份共一页,申请人汪某称其所书写的《证人证言》内容与其所知悉的案件情况相符。申请人汪某称愿就其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汪某在该《证人证言》上签名、捺指印。公证人员在其申办公证的过程中进行了拍照。
兹证明申请人汪某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宣誓书》及《证人证言》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宣誓书》及《证人证言》原件上申请人汪某的签名及指印均属实。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照片共XX张系公证员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所拍。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