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顺序继承人存款继承公证
- 案例时间:2021-10-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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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ZGGGY1623978068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XXXX年X月XX日下午,一位年轻男子神情焦急来到我处,说其兄弟去世,在支付宝(余额宝)留有一笔存款,需要公证处出具公证书才能取出。我处经仔细询问后,得知当事人张某兄弟于XXXX年X月XX死亡。
支付宝要求办理继承公证才能取出存款,所以申请办理继承公证,我处公证员在询问当事人的过程中得知当事人父母均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未婚无子女,所以当事人张某是合法的第二顺位继承人。基于便利当事人,更好提供公证服务的原则,在审查材料无误后,我处接待公证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确定死者遗产范围和法定继承人后,审查当事人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后,初步决定按照办理继承权公证的相关要求,为当事人办理此继承公证。于是在受理当事人张某公证申请后,组织我处工作人员核实其张某军的死亡情况。经核实,张某军父亲张某模、母亲邓某英已先于张某军死亡,张某军无遗嘱也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我处为当事人张某办理继承公证,简化程序、分工合作、系统受理、制作谈话笔录、帮忙复印资料,一个半小时左右就为当事人张某出具了继承公证书。当事人对我处工作态度、工作效率很满意,一再表示感谢!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黔XX证民字第XXX号
申请人: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身份证住址:XX省XX县XX乡XX村XX组。
被继承人:张某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生前住址:XX省XX县XX镇XX村XX组。
公证事项:继承(简易程序)
申请人张某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按照简易程序办理继承张某军小额遗产的公证。
本处向申请人张某告知当事人申请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重点告知适用简易程序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当事人作出保证的法律责任。
一、申请人张某向本处陈述:
(一)被继承人张某军于XXXX年XX月XX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张某军生前无遗嘱、遗赠扶养协议、夫妻财产约定。
(三)被继承人张某军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
父亲张某模、母亲邓某英。
其中被继承人张某军的父亲张某模、母亲邓某英均先于被继承人张某军死亡。
被继承人张某军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有:
祖父张某全,祖母李某明,外祖父邓某昌,外祖母李某银,姐张某英、张某芬、张某艳、张某梅,兄张某华、张某利、张某才、张某琪,弟张某勇。
其中被继承人张某军的祖父张某全、祖母李某明、外祖父邓某昌、外祖母李某银、兄张某才均先于被继承人张某军死亡,张某才死亡后未婚无子女。
(四)申请人张某琪要求继承被继承人张某军遗有的如下遗产:
存入支付宝(余额宝),户名:张某军,账号:XXXXX的本金及利息。
二、经查:
(一)被继承人张某军于XXXX年XX月XX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张某军生前无遗嘱、遗赠扶养协议、夫妻财产约定。
(三)被继承人张某军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
父亲张某模、母亲邓某英。
其中被继承人张某军的父亲张某模、母亲邓某英均先于被继承人张某军死亡。
被继承人张某军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有:
祖父张某全,祖母李某明,外祖父邓某昌,外祖母李某银,姐张某英、张某芬、张某艳、张某梅,兄张明某华、张某利、张某才、张某琪,弟张某勇。
其中被继承人张某军的祖父张某全、祖母李某明、外祖父邓某昌、外祖母李某银、兄张某才均先于被继承人张某军死亡,张某才死亡后未婚无子女。
(四)申请人张某要求继承被继承人张某军遗有的如下遗产:
存入支付宝(余额宝),户名:张某军,账号:XXXXXX的本金及利息。
(五)申请人张某系被继承人张某军的兄长。
(六)申请人张某在本公证员面前作出上述陈述,并承诺上述陈述以及其提供的证明材料均真实,如与事实不符,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上述合法财产属于张某军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被继承人张某军的上述遗产应由其父亲张某模、母亲邓某英两人共同继承,其中被继承人张某军的父亲张某模、母亲邓某英均先于被继承人张某军死亡,被继承人张某军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有:祖父张某全,祖母李某明,外祖父邓某昌,外祖母李某银,姐张某英、张某芬、张某艳、张某梅,兄张某华、张某利、张某才、张某,弟张某勇。其中被继承人张某军的祖父张某全、祖母李某明、外祖父邓某昌、外祖母李某银、兄张某才均先于被继承人张某军死亡,张某才死亡后未婚无子女。现因申请人张某与张明英、张某芬、张某艳、张某梅、张某华、张某利、张某才、张某明勇协商一致,同意由张某一人继承并领取被继承人张某军的上述遗产。
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张某军遗留的上述遗产由申请人张某一人继承。
本公证书仅用于申请人张某继承上述小额遗产,用于其他事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州省黔西市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