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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声明书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1-06-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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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GGGY1622517151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今年一月份,公证处迎来了两个特殊的当事人,叶某和其前夫吴某向公证员表明诉求,两人于2012年1月16日在广东省珠海市办理登记结婚,婚姻期间没有生育子女。因双方性格不合,于2016年6月15日在孝昌县办理了协议离婚登记手续。当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吴某和其前妻刘某(已故)生育的一子一女(均已成年)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两个孩子…”“…两个孩子由吴某抚养…”,属于事实不清,广东职能部门以此不能证明叶某无子女,不予办理退休前登记。叶某由于离婚事实及离婚协议的存在,导致其在广东省不能办理申报无子女退休养老的政策待遇,经咨询寻求公证处解决。

公证员分析后认为,叶某和其前夫吴某再婚时,叶某和吴某的女儿、儿子虽共同生活,但离婚时已明确约定两个子女由吴某抚养,相互的权利义务解除。可以由当事人发表声明的形式办理公证能把事情说清楚,以此证明叶某与前夫吴某的两个子女没有血缘关系、也没有形成父母子女关系,相互不承担抚养赡养义务。最后公证员出具了声明公证书,经回访广东职能部门采信了公证书。

一、公证要点

1.要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叶某的婚姻状况、离婚协议、吴某前妻刘某的死亡证明进行核实,本处通过省公协查到叶某仅有一次结婚登记和一次离婚登记,与叶某、吴某的口述一致,吴某的一子一女均已成年,通过公安局户籍部门查到了吴某前妻刘某的死亡户口注销信息。

2. 要认真核实当事人发表声明的真实意思,不能存在欺诈、隐瞒事实等行为,为了保证当事人声明内容的真实性,本处通过单独交叉询问叶某、吴某、及吴某的两个成年子女,四个人的陈述基本一致,并将询问记录入卷。

3.找出案件中存在的问题。本案是由当事人签订离婚协议时对婚姻关系中的姻亲关系不清楚造成的,当事人双方签定协议时把吴某的两个子女与叶某无血缘关系等关系应写清楚。既然当事人私自不能更改协议,公证应发挥证明作用为事实正本清源。

二、案例意义

本案是一件由当事人不懂法律用语和自签生效文件的重要性而造成的。叶X眼看就达到退休年纪,按规定可以享受无子女养老政策,为搞清事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今后利益损失而遗憾。公证处通过办理声明书公证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为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提供了法定依据。

三、相关法律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公证书格式】

声  明  书


声明人:叶某,女,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XXXX,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XXXX路X号X栋X楼。

本人叶某和吴某于2012年1月16日在广东省珠海市XX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姻期间,我与吴某没有生育子女。因双方性格不合,于2016年6月15日在湖北省孝昌县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登记手续。

由于吴女和吴子是吴某和其前妻刘某生育的子女,所以我经慎重考虑、郑重声明:(1)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两个孩子。。。”不是事实。(2)我与吴女和吴子二人均无血缘关系,也未形成母子女关系,相互不承担抚养赡养义务。

另外,我还声明如下关系人的身份信息:

1.吴女,男,身份证号码:420XXXX。

2.吴子,女,身份证号码:420XXXX。

3.吴某,男,身份证号码:422XXXX。

4.刘某,女,身份证号码:420XXXX,已故。

上述声明内容均是我的真实意思,如有虚假,我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声明人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公  证  书


(2021)鄂孝昌证字第XXX号

申请人:叶某,女,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XXXX,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XXX路X号X栋X楼。

公证事项: 声明

兹证明叶某于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声明书上签名、捺指印,并表示知悉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叶某的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孝昌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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